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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更新:2023年01月25日 21:5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者确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要素市场价格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规费和税金以及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者其他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的相关标准;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价款由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五)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六)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七)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预算补充定额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第十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发生变动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并予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第三章 造价编制第三章 造价编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造价资质现在怎么办理?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为管理;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有效期:2020年02月19日生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2020年新办造价乙级都需要哪些人员和条件?

2020年新办造价乙级都需要哪些人员和条件如下: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是否还可以包含勘察一起做总承包?

2020年建筑行业的十大关键词,与你息息相关!-工保网



1、装配式建筑加速发展


2020年,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及各个方舱医院的快速落成,引得国外震惊和热议。


中国快速组织力量和高效施工体现了硬核的中国建造能力,之所以创造这样的奇迹,装配式技术在其中尤为关键。


装配式建筑具有模块化、定制化、高效化、绿色化特点。


火神山医院利用当地施I单位的现有库存,用集装箱进行模块化拼装成一个个病房,针对有特殊高要求的ICU等场地采用轻钢结构加钢制复合板结构,大大地加快了医院的建造进度。


这次疫情也给建筑业带来深刻的启示,紧急时刻只有装配式建筑能做到如此快速的建造。未来在政策和环境的双重作用下,装配式建筑将不断的成熟,行业接受度也会越来越高。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3、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


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 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效用不变 。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 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效用等同 。


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l 参加 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 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l 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l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 3个专业类别。

l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l 考试成绩实行 4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l 增项:已取得一种专业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 免考基础科目 。

l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4、农民工工资保障


2020年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5、二建考试延期


受疫情影响,原定于在5月30、31日举行的二建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暂未公布,此举无疑打乱了不少考生的复习计划,也让很多原本不打算参加二建考试的人加入到了备考行列中,但是总的来说对大家还是有一些好处:


1. 复习时间增多

尤其是对上班族来说,有更多时间去攻克二建考试中的疑难点。


2. 更好的进行职业规划

疫情推迟了多个省市的二建考试,报名工作也相应推迟,大家也有了更多时间,去认真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选定自己要考的实务科目。


6、工程造价改革


2020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1.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l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 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

l 因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

l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 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l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2.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l 鼓励 施工单位 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 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单位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l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 可以直接申请 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 一级资质。


3. 招投标:

l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 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l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 关于合同:

l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l *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l 采用 总价合同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

l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5. 项目经理:

l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l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7、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协同发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敲定。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的 ,将对机关、事业单位 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 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 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 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 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9、企业资质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分为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1. 建筑资质类别的变化,建筑资质已经取消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之分、取消了数量限制、打破资质序列的变化,企业可以自由申请资质,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2. 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针对目前空壳化严重现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了项目业绩等具体指标、添加对现场经理和关键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细化了项目业绩指标。


3. 施工资质范围的变更,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承接范围不在于注册资金挂钩;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简化建筑资质。虽然在政策的实际实施中有些困难,但对于具有良好信用额度的建筑企业来说,放宽其业务范围无疑是一项技术和财务挑战,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会。


10、电子化证书普及


虽然2019年就已经有一些省市发放了二建电子证书,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相关工作都转移到了线上开展,一级建造师也有了自己的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办理省时省力,查询起来方便快捷,有效减少了假证现象的产生,电子化证书未来会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趋势。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具备条件的,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劳务企业。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第十六条 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第十八条 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第十九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支持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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