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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更新:2023年03月21日 08:1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私募爆雷如何处理?

艾财爱家第81期实盘周报

上一期写了一篇《私募众生相》,有一部分人问我*了私募爆雷了应该如何处理?这一期周报我就来谈谈这个问题,这里面的思维其实不仅仅针对私募,*了其他理财产品也同样受用!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理财产品爆雷最真实的处境!*了任何理财产品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基本上都会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因为命运已经不在自己的掌握之中。

这个时候实际上是你为自己一年前或是某个时间点做出错误的决定而*单。但是不同的理财产品所处的被动程度是不一样的,有足值可流通抵押物可能损失的是时间,有强力金融机构或行政部门担保的可能损失的也是时间,但是如果购*的是私募产品,则有可能会“尸骨无存”。

产品出现问题,你立马会后悔当初为什么要*这个公司的产品,你会发现原来绝大多数理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例如:

1.我过去几年*这家公司的产品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私募超大面积违约发生在2018年,这一点跟下文第三点中私募的金融定位有关。在2018年以前,很多人购*私募时会发现近几年没有出现过问题,而且收益非常高,通常都超过10%,甚至比P2P更高。如果是庞氏骗局,我曾出过视频说过不会超过四年就会倒,那么早三年自然也不会出事。就算是正规投资,过高的收益所带来的项目也 属于那种 资金链最紧张的部分,2018年金融政策转向,政策收紧,大量私募立马出现问题。就像我这几年暴肥,短期之内身体还不会出现大问题,但是我们都知道长期肥胖最终会导致身体出现大问题。固定收益类投资每一个到期之后,就算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个项目,可能结果也会不一样。

2.相应公司承诺差额补齐和担保本息。我曾经说过担保承诺是金融里最不可靠的风控措施,从业十年我从来没有发现私募实质性违约里,担保出现过作用。原因很简单,如果不是主体无计可施了,谁也不会想违约。毕竟还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借鸡生蛋,赚到钱了自然也就还得起。另外一种就是借新还旧,如果违约也就断了第二条路。所以这个担保实际上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投资过程中最不可信的就是母子公司担保,外部担保到最后也不过是扯皮打官司的结果。

3.这家私募公司很有名,名气非常大。固定收益类私募中名气最大的应该是中信资本,可是其在近几年的爆雷量和爆雷金额都高得惊人,其中很多项目明显是坑,但是他们依然敢投。

曾经听一个学者说中国清华北大的毕业生中有超过30%做金融是国家的悲哀。但是我想说学历高就一定做的好投资吗?私募牌照含金量低,牌子做没了可以换个马甲继续。所以在投资私募过程中不要看招牌,因为私募基金可不存在刚兑这种事情。

以上三点是最常见的情况,而当爆雷时你会发现最终还是只有抵押物最可靠。

1.确认抵押物是第一抵押顺位,不存在其他问题。第一抵押顺位是指如果违约,这个抵押品你具有优先处理和补偿权利。因为私募融资通常是企业最后选项,所以相关企业在银行或信托极有可能已经办理过抵押贷款。如果没有说明,那么这家公司或抵押物就不受认可,所以我们首先要确权。

2.抵押物是否足值可流通,我们要的是现金,而非抵押物。所以抵押的处理我们需要考察其是否足值易流通。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后有机会我会专门写篇文章。

3.私募公司是否具备丰富经验处理此类问题,问案例。

处理抵押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简单,更重要的是相关私募公司是否可靠,这些都只有通过过往案例才能够证明。如果他说从没有出现违约,没有处理过抵押物,那一定是在骗你。

讲个我编的小故事:假如我是武汉江夏艾氏地产总经理,我现在要在江夏军运村边开发一个货值达100亿的房产项目,但是我的资金缺口达到了30亿,如果要完成这个项目,我该如何做?

1.432标准,土地抵押银行第一选择!4证俱全,3成自有资金,2级资质以上,拥有这个标准就具备到银行申请开发贷的可能。但是目前银行对于房地产贷款总体收紧,而且江夏不属于武汉三环以内主城区,资质就会差一点,所以不排除贷不到钱的可能。但是银行是第一选择,基础利率即使翻一倍,也还是目前市场上能够拿到的最便宜资金。我们预估9个点的资金融资成本。

2.如果可能的话,希望通过金融市场发债。当然这个条件比较高了,像恒大这种一发几百亿用来还债的企业规模才有可能。这也是目前市场获得资金成本最低的方式之一,时间比银行要长。票面利率一般不会超过8个点,大企业更低,万科是低于5个点的。

3.国家政策收紧,资质不够,找信托。正常情况下我这个项目找信托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在利率水平上。以目前市场标准利率,恒大、融创、金茂三家信托融资主力成本:年化8.5%左右+1%信托行业保证金+1%*费用+2-3个点的信托公司利润,综合起来一般在13%左右。

4.如果还有资金缺口,个人及企业担保找私募。通常情况下只有我在银行、信托融资额不够,且还有资金缺口时才会考虑私募。因为私募的资金成本过高:客户收益10%-12%+*提成2%-3%+私募利润3%-5%之间,总计会非常接近18%-20%。可是2018年中国地产前五强平均项目利润率都维持在20%-24%之间。所以如果大量使用私募资金,我根本没有什么利润。再说大额资金缺口肯定是通过银行和信托,土地和在建工程通常已经抵押,再找私募借钱目的只是填补资金小额缺口,用公司信用担保。

如果最终公司出现问题,项目烂尾,银行是第一债权人优先处理资产,而利息最高的私募则会排在最后。公司垮了,我也破产了,担保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其实从这个小例子不难看出,你*私募是因为利息高,而正常经营企业的人会优先选择低息资金。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时候才会想到更高利息的渠道,信托已经是替补了,私募的位置大家自己排吧。而且因为高息原因,无论是抵押处置权还是偿债顺序都排在后面。但优质抵押物肯定是提供低息的机构优先。这也是投资的基本铁律:风险与收益成正比!

说了这么多才进入主题,这是因为我们首先要明白自己的处境,不要抱有幻想。违约之后:

1.不要急于撕破脸皮,收集证据为第一要务。这时私募公司的理 财经 理会跟你说大量安抚情绪的话,你不要激动。因为撕破脸他们不管不问你也没有办法。而是应该录音对话,让他们重述当初*你产品时给你的承诺,私募*必定会有大量激动*话术,会让你冲动做出决定。

2.紧盯当时*你产品的*员。*员在这笔成交中至少拿了2-3个点的提成,是直接受益者之一。所以需要紧盯着他,最好能拿到身份信息,后期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迫使他成为你的主要证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互推诿是必然结果。

3.注意相关公司法人是否出现变化。在一些私募出现问题前后,法人出现变化是非常不好的信号,这通常意味着相关主要责任人想要金蝉脱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你就一刻都不能等,需要马上处理。目前 社会 上花点钱找个“黑人”顶包是黑金融最常见的手段。

4.不可轻信还款承诺,私募出现问题后很多私募公司都会再三承诺还款,只是需要时间,也就是甩之决。这时很多投资者就会傻傻等待,等到有一天当初*你产品的业务员辞职了,公司法人换了,项目资产被处理了才发现一切都晚了。当一个项目违约则意味着管理方对于项目管理的失控,所以这时一定不能等。

1.不要被动等待,准备请专业律师确认法律权力。在这个过程前一定要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寻找业务人员过度承诺的证据,寻找资管方管理不规范的证据,找准相关责任人,抓紧时间走法律程序。

2.联系购*相应产品投资者报团处理。毕竟不是每一个投资都是中泰证券那个5亿的投资者是产品唯一购*人,所以必须协议大部分投资者统一行动。以免资管方以此为由拒绝你的直接介入与深入了解项目情况。

3.加速和全权掌握抵押物处理进度。处理私募产品的核心就是要加速掌握抵押物,就算不能直接处理也需要第一时间参与和了解相关情况。如果抵押物有价值一切就还有挽回的可能,如果没有价值或是根本就没有抵押物,那么能做的事情就太少了。而且可以通过了解和处理抵押物的过程,你会发现整个项目过程中私募公司的内部风控水平和问题,为*提供支撑。

人倒霉时喝水都塞牙缝,这是因为不是你牙有缝,就是水里有东西!投资出现问题是因为你的选择思维、模式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能总结清楚相关原因,就继续冒然投资会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我早几年前做公众号就是想告诉大家金融骗局有哪些,但是后来我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现象:各种投资受害者的*群里居然暗藏着大量的骗子。例如:邮币卡群里有各大文交所的业务员,各类股权骗局受害者的群体之间也是如此。为什么会这样,其实想想也很简单,*过邮币卡的人说明他当初是相信的,现在亏了,那心里想的就只能是翻本。这时他就具备两点成交要素:第一是产品需求,第二是翻本意识所带来的冲动情绪。所以当一个投资者刚刚购*一个高收益私募产品爆雷后,如果遇到“高手”,反而更容易犯比之前更严重的错误。这也许就是人性。

所以当你的投资出现问题时,停下休息,调整心态,回避一段时间之后,再往前看才是正确的选择。

总结:私募投资并不适合普通人,这是一个丛林世界!无论何种私募产品都没有什么门槛,也就是各种对金钱向往的牛鬼蛇神都会来到这里。就算是骑着白马的唐僧来到这里,没有火眼金睛的猴子保护也很难全身而退。

公司购*理财产品,账务如何处理?


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一、可如下写

购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到期赎回收,根据收益情况做账务处理:
正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负收益:
借:银行存款
借:投资收益
贷:交易性 金融资产

二、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扩展资料

交易性金融资产( trading 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信托产品风险如何*


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产品和推介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风险提示书中,订立合同的几方会约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有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若依据合同,在这中间没有银行的责任,而信托公司则看是否处置不当承担责任。当然,投资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资山东一信托项目,无法按期兑现,找银行,银行说我们只是代销,你是跟信托公司签合同的,还得找信托公司;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说正在联系融资方,尽量减少损失,关键是看项目方;找项目方,项目方说你跟谁签约,就找谁索赔。最后又找到信托公司,无奈之下,信托公司会拿出挡箭牌: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那么,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这种情况,向谁来*呢?对此,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表示,“如果*过程中出现误导导致投资亏损事实发生,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代销方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当然,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误导。”郑律师说,事实上,因为缺少证据,也因为有书面签字,投资者*很难有乐观的结果。
“投资者在银行渠道购*信托理财产品,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那么,最终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不过,由于投资者有书面签字,最终的风险只能由投资者承担。”
因此,想购*高风险产品的投资者,一定要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产品是否足够了解。此外,对合伙购*信托的投资者来说,事先一定要签个合同,可以请律师、公证处和其他第三者证明,保证合伙人在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时候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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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投资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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