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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更新:2023年01月29日 10:5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法律分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指存栏数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头以上的肉牛场、4000羽以上的养鸡场、2000羽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第九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二)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三)集镇规划区;
(四)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第十条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或者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吗

此标准完整的代号名称: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标准代号中的 T ( “推” 字的拼音字头)表示这个标准属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制成什么

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制成有机肥。
猪场废弃物包括猪粪、污水、死猪、死胎、胎盘、废弃残猪、废弃疫苗等。这些废弃物因构成生物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猪场废弃物需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应最大限度减少猪场废弃物的产生量,在减量化的基础上进行猪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猪场可采用先进养殖技术如舍内环境控制技术、饲料营养平衡技术、分阶段饲养技术等,提高猪场生产水平和饲料利用率,减少粪污、死猪、死胎、废弃残猪的产生量,同时采用干清粪、雨污分离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猪场废弃物有固态和液态之分,针对废弃物的不同形态和特点,需采取不同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农业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有关要求,猪粪需采用堆肥发酵以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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