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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03:5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七大指标是哪些

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

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湖南:2020年三成新房将是绿色建筑

2012年12月13日,在湖南省召开的2012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国家康居示范与住宅产业技术创新大会上透露出来一个消息,“十二五”规划期末,中国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年后厦门4成新房为环保绿色建筑

到2015年,厦门市新建建筑中预计将有40%为绿色建筑,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将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2012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福建省情况通报会在厦门召开。记者了解到,未来几年,厦门将继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其中,绿色建筑将被大力推广。

绿色建筑应渐进 投资回报期10年

绿色商业地产与酒店峰会在沪举行,多方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商业地产特别是酒店领域的建筑节能以及如何促进中国商业建筑提高能效,降低运营成本。同济中欧建筑节能培训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永明在峰会上透露,12年上海已出台相关规定,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5%。

2019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文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屋、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人民*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有哪些

绿色施工评价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为对象进行评价。

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绿色施工内容。

采用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进行施工。

建立绿色施工培训制度,并有实施记录。

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在评价过程中,应采集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绿色建筑指什么?

绿色建筑的三大基础概念是社区、经济、环境,抛开经济,绿色建筑有很大的一个理念就是通过严格的产品标准和设计指引来给使用者提供更好更健康以及更安全的环境体验,也是基于长期对环境和物种保护的考虑,节能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现代社会的需求了,我们更大的方向是创建可持续性的清洁能源,不过对于有限资源的节约、回收再利用,以及动植物和水资源的保护是没有尽头的,而绿色建筑就是将这一切需求和理念融入其中,建造出更多绿色环保,健康实用又安全的建筑,这也是建筑行业后期发展的大方向。

绿色建筑又被称为‘会呼吸的房子’,是让整个建筑活起来的一种方式,国家大力倡导和发展绿色建筑的原因无非就是这四种原因:

1、能给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样的住房需求和用途,更环保更舒适健康的建筑当然会更符合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城市生活虽然繁华,但是却是绿色的缺失地,到处都是高楼大厦,绿色的植被都是有空间限制的,然而绿色建筑却能将绿色带进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中,无非是最理想的一种状态了。

2、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一种是我们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对此国家也出台了很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是成效都不是很大,但是绿色建筑却能在源头上改善这一状况,无非是最好的选择了。

3、降低能源消耗,也是目前我们所倡导的一种建筑方向,很多的节能建筑材料聚集起来,就能大大降低能源的无限消耗,毕竟很多资源都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能源,一旦枯竭,就将预示着永远的消失,所以,这些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4、绿色建筑非常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我们对低碳生活的追求,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发展方向,既不会污染环境,又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能更好地保持生态平衡。

绿建标准是什么意思

绿建标准全称是绿色建筑标准,就是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
各大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其中,控制项为评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款;优选项主要指实现难度较大、指标要求较高的项目。对同一对象,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提出对应于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指标要求。

绿色施工等级评价的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的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
1 《标准》修订工作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新时代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推进绿色发展进行了明确阐述。
发展绿色建筑,是响应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发展绿色建筑已连续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 年)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不仅提出到2020 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 的目标,还部署了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已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个别城市到覆盖全国,从单体到城区、再到城市的规模化发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建立了我国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并朝着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评价全过程、不同区域和类型全覆盖的方向精细化发展。
在绿色建筑领域,最重要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该标准于2006 年首次发布实施,并于2014 年进行了修订。两版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评估建筑绿色程度、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该标准,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超过1 万个,建筑面积超过10 亿m²(数据统计截至2017 年底)。
然而,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机遇和挑战。随着绿色建筑工作的推进,绿色建筑实效问题逐渐显现。据统计,目前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仅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部分地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可见相当数量的建筑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后并未继续开展绿色建筑运行评价。
此外,两版标准更多的是考虑建筑本身的绿色性能,“以人为本”及“可感知”的技术要求涉及不够,未让广大人民感受到绿色建筑在健康、舒适、提高质量等方面的优势。随着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术不断涌现并投入应用,而这些新领域方向和新技术发展在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中体现不够。
2 《标准》修订工作概况
2017 年12 月27 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标准定额司联合下达《关于同意开展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修订研究工作的函》(建科节函[2017]131 号),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修订研究工作。通过开展新时代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分析、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调研、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现状研究、国内外绿色建筑指标对比研究等多项专题研究工作,并经广泛意见征集、重点问题专题研究与汇报、专家审查论证等多个环节,确定了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百姓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感知、注重性能实效作为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方向。
2018 年7 月2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8]164 号),同意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标准修订工作。随后,标准修订组于2018 年8 月14 日成立并正式启动工作。修订后的标准稿件于2018 年9 月20 日至2018 年10 月20 日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来自80 余家单位专家反馈的1300 余条意见和建议。通过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及讨论后作出了相应修改或回应,标准稿件于2018 年12 月1 日通过审查。2019 年3 月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于2019 年8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3 《标准》修订工作要点
3.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新时代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以百姓为视角,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新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具体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对应《标准》第3.2.1 条及第4~8 章)。
3.2 丰富了绿色建筑的内涵
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并紧密跟进建筑科技发展,将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健康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高新建筑技术和理念融入绿色建筑要求中,同时通过考虑建筑的安全、耐久、服务、健康、宜居、全龄友好等内容而设置技术要求,进一步引导绿色生活、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丰富了绿色建筑的内涵。
3.3 更新了绿色建筑的定义
结合构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及绿色建筑新内涵,对绿色建筑的定义进行了更新,使其更加确切地阐明了新时代的绿色建筑定义。将绿色建筑定义更新为: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对应《标准》第2.0.1 条)。
3.4 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
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速度发展到质量发展的诉求,而解决新时代绿色建筑发展诉求的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以运行实效为导向是绿色建筑发展的方向,评价阶段是引导发展方向的关键途径。将设计评价改为设计阶段预评价,将绿色建筑评价的节点重新设定在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可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的落地(对应《标准》第3.1.2 条)。
3.5 新增了绿色建筑的“基本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划分绿色建筑性能档次的评价工具,既要体现其性能评定、技术引领的行业地位,又要兼顾我国绿色建筑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与国际上主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接轨。因此,在原有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基础上增加“基本级”,扩大绿色建筑覆盖面的同时也便于与国际交流(对应《标准》第3.2.6、3.2.7 条)。“基本级”与正在编制的全文强制国家规范相适应,满足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即为“基本级”。“基本级”的设置同时也兼顾了国家和部分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3.6 增强了绿色建筑评价的可操作性
《标准》评分采用绝对分值累加法,简便易于操作(对应《标准》第3.2.5 条)。条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气候、地域及建筑类型的适用性,合理避免了评分项的不参评项(例如,不再设置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两章设计不参评条文),评价条文数量减少至110 条(其中,控制项40 条、评分项60 条、加分项10 条),进一步增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和简洁易用性。
3.7 分层级设置了绿色建筑星级的性能要求
为提升绿色建筑性能和品质,对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等级认定分4 个层级提出了不同的性能要求:① 满足所有控制项要求且每类指标设置最低得分;② 应进行全装修;③ 总得分达到60 分、70 分、85 分;④ 满足对应星级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水器具用水效率、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外窗气密性能等附加技术要求(对应《标准》第3.2.8 条)。
3.8 提高了绿色建筑的性能要求
更新和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等方面的技术性能要求,提高和新增全装修、室内空气质量、水质、健身设施、垃圾分类、全龄友好、服务等有关要求,综合提升了绿色建筑的性能要求,助力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绿色建筑是,节能 环保 健康 舒适建筑设计和机电设计,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降雨,太阳能资源,风能,考虑可持续设计建筑。
绿色施工是,集约型施工要求,主要关注场地生态,材料管理,施工管理,绿色采购及施工用能,用水,用材的有效管理,同时降低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光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
上海可昆
2013/12/15

绿色建筑表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的定义是: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由此,绿色建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

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例如,在建筑项目规划中,合理开发地下使用空间,可提高土地使用率,达到节约土地的目标。在建筑单体设计中,窗户通过自然采光提供了节能潜力。

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具体表现为适宜的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例如,在靠近铁路、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进行声学设计,采用隔声系统门窗、设置隔声屏障等设计措施,减少噪声对居住者休息、学习、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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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怎么理解

根据我国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的定义是: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简单来说,绿色建筑的定义包含两个方面: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绿色建筑设计不是简单地聚焦于在建筑物上附加绿色措施使建筑变绿,如垂直绿化、屋顶花园,而是通过有机地融合各种优秀的技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终极目标。

在我们生活中,绿色建筑设计的细节并不罕见。例如,冬天,人们可以利用由外向内的多层屏障来抵御寒冷气流进入室内:选择避风的建设地点;利用附近的树木、建筑等作为风屏障;使用密封性良好的窗;在外墙设置保温层阻隔空气流动……这些措施都能有效防御风和空气的渗透,利于维持室内稳定、舒适的温度,减少建筑采暖的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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