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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14版·绿色建筑标准原定义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19版·绿色建筑标准新定义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万都时代指出绿色建筑标准从(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以环保节约为导向转变成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以建筑性能为导向,百姓体验为核心,从而构建健康、舒适、高效的新建筑。
绿色建筑的三大基础概念是社区、经济、环境,抛开经济,绿色建筑有很大的一个理念就是通过严格的产品标准和设计指引来给使用者提供更好更健康以及更安全的环境体验,也是基于长期对环境和物种保护的考虑,节能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现代社会的需求了,我们更大的方向是创建可持续性的清洁能源,不过对于有限资源的节约、回收再利用,以及动植物和水资源的保护是没有尽头的,而绿色建筑就是将这一切需求和理念融入其中,建造出更多绿色环保,健康实用又安全的建筑,这也是建筑行业后期发展的大方向。
绿色建筑又被称为‘会呼吸的房子’,是让整个建筑活起来的一种方式,国家大力倡导和发展绿色建筑的原因无非就是这四种原因:
1、能给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样的住房需求和用途,更环保更舒适健康的建筑当然会更符合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城市生活虽然繁华,但是却是绿色的缺失地,到处都是高楼大厦,绿色的植被都是有空间限制的,然而绿色建筑却能将绿色带进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中,无非是最理想的一种状态了。
2、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一种是我们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对此国家也出台了很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是成效都不是很大,但是绿色建筑却能在源头上改善这一状况,无非是最好的选择了。
3、降低能源消耗,也是目前我们所倡导的一种建筑方向,很多的节能建筑材料聚集起来,就能大大降低能源的无限消耗,毕竟很多资源都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能源,一旦枯竭,就将预示着永远的消失,所以,这些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4、绿色建筑非常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我们对低碳生活的追求,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发展方向,既不会污染环境,又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能更好地保持生态平衡。
根据我国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的定义是: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由此,绿色建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
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为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例如,在建筑项目规划中,合理开发地下使用空间,可提高土地使用率,达到节约土地的目标。在建筑单体设计中,窗户通过自然采光提供了节能潜力。
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具体表现为适宜的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例如,在靠近铁路、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进行声学设计,采用隔声系统门窗、设置隔声屏障等设计措施,减少噪声对居住者休息、学习、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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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投资或者以*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月2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3号)》(以下简称绿建认定通知)。
商品住宅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以上等级要求的可以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绿色建筑商品住宅认定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月14日,东莞住建局发布“莞7条”。其中提到,购**认定的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依规上浮20%的额度。
因此,绿建认定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有一批认定后的绿色建筑商品房项目,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认定流程:
(一)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以上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来我局申请开展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申报资料及要求见附件。预评价认定由我局委托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
节能办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完整的,组织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节能办出具绿色建筑预评价认定意见。预评价专家评审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项目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且已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绿色建筑,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信息可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查询(网址:http://120.197.34.147/)。
已完成竣工验收但未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可以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我市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进行操作,三星级绿色建筑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可认定为绿色建筑。
东莞发布楼市新政,“5改2”落地!二孩家庭可多购1套
5月14日凌晨,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
通知表示,发挥好保障性住房“兜底”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市民、青年人、各层次人才、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
通过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通过配售“三限房”、安居房等,降低符合条件的刚需群体和人才的购房门槛;鼓励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租购的支持力度。通过夯实住房保障基础,更好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通知重点:
1、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居民家庭,允许其新增购*一套商品住房,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2、对居民家庭持有或购*“双(多)证房”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该“双(多)证房”视作一套商品住房。
3、购**认定的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依规上浮20%的额度。
4、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
5、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可以进行交易转让。
6、商业银行要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7、对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报建等手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进度。
8、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并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改善企业*,保障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近日太原市印发了《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了以下事项:
问: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主要职责是什么?
《通知》指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问:《通知》对城镇新建建筑有哪些要求?
《通知》强调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并提出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建筑工程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
问: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通知》规定全省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jzjn.cin.gov.cn),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问:我市对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单位有什么要求?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问:《通知》对申报绿建标识提出了什么激励措施?
《通知》提出了对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方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的激励政策。
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绿色建筑标识*指南自行*。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下设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科技节能科,负责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应当采用以下标准:
(一)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二)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当熟悉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审查规定和审查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八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国家标准或相关地方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三条 符合《办法》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jzjn.cin.gov.cn)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对申报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按《通知》规定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初审结束后,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上传推荐函。
第十六条 对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通知》规定内容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通过初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确定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确定,公布认定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并授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项目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识*指南自行*标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我市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附件1),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对绿色建筑项目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附件2)。
以上附件1、附件2从《通知》中下载。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对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方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项目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办法》第二十三规定行为之一的,经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由批准单位批准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被撤销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给予的绿色建筑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批准单位在作出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申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预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但不授予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的定义是: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简单来说,绿色建筑的定义包含两个方面:①大幅减少对自然环境影响;②能够提供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室内环境。绿色建筑设计不是简单地聚焦于在建筑物上附加绿色措施使建筑变绿,如垂直绿化、屋顶花园,而是通过有机地融合各种优秀的技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终极目标。
在我们生活中,绿色建筑设计的细节并不罕见。例如,冬天,人们可以利用由外向内的多层屏障来抵御寒冷气流进入室内:选择避风的建设地点;利用附近的树木、建筑等作为风屏障;使用密封性良好的窗;在外墙设置保温层阻隔空气流动……这些措施都能有效防御风和空气的渗透,利于维持室内稳定、舒适的温度,减少建筑采暖的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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