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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地址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更新:2023年04月24日 09:0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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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有快递公司了,中通快递刚开通不久,这回在淘宝网上购物*东西方便了。联系方式直接上中通快递的官方网站的服务网点就可以查询到,哈尔滨下面“兴隆镇中通”点击进去就能看到。

备注:快件从哈尔滨中转,为了方便大家及时收货,收货地址填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兴隆镇”,省略“巴彦县”。大头笔注明“兴隆镇”。

派送范围:
兴隆镇:镇*、巴彦县公安局兴隆警务区、中国农业银行兴隆分理处、兴隆镇一中、二中、巴彦县第二人民医院、文化小学、得权小学、红星小学、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镇工商分局、地税局、国税局、医药公司、物价局、兴隆镇信用社、广播站、火车站、客运站、兴隆镇农机公司、兴隆镇商贸城、兴隆镇一百、兴隆镇畜牧站、兴隆镇自来水公司
兴隆林业局:局机关、公、检、法、中密度、营林处、广电局、社保局、民政局、房产局、宾馆、铅笔板厂、巡警队、电业局、贮木场、土地局、生活服务公司、商业局、商场、医院、小学、一中、兴林高中、森警队、消防队、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行、森铁处、供应科、基建处、社区、居民区1~13委
不派送范围:
除派送范围外,其他所属辖区各村、屯、林场不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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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烟草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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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品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法》(以下简称《烟草专*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烟草专*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航运、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管理工作。第四条 烟叶*计划由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省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放烟草专*许可证后,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批发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第七条 经营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的零售许可证,由省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八条 经营烟草专*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特种烟草专*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品必须持有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省际间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必须持有调出方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局直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监章的购销合同;无监章合同的,须持有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第十条 禁止使用特种、专用车辆运输烟草制品。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查没的烟草专*品应当交当地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全省卷烟实行防伪标识管理。卷烟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发放,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卷烟,必须有当地烟草公司粘贴的卷烟防伪标识,并只限于本区域内*。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无烟草专*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除依照《烟草专*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同时*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特种烟草专*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除依照《烟草专*法》第三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特种、专用车辆运输烟草制品的,除依照《烟草专*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其承运人处以烟草专*品总值20%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被查没的烟草专*品的,由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没收其烟草专*品及其变价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无防伪标识卷烟或者非本区域防伪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的卷烟和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印制、**卷烟防伪标识的,由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烟草专*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烟草专*法》和本规定,拒绝、阻碍烟草专*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拖缴。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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