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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洁面乳公司地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更新:2023年05月10日 05:5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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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漱口水是化妆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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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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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ㄠ�)、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ㄠ�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地为该产品的*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我在玫琳凯的事业一个月半没人*,人家提醒我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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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货,因为玫琳凯中国依照直销法规的要求,在《直销员*合同》中明确规定,直销员只要提前规定的时间向公司进行通知,即可终止《直销员*合同》。所以可以退货。

玫琳凯是全球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一,创办于1963年9月13日,总部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是一家业务遍布五大洲超过35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5000名员工和300余万名美容顾问的跨国企业集团。

中国排名前十名的化妆品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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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名前十名的化妆品公司是欧莱雅、 雅诗兰黛 、欧珀莱、 兰蔻 、佰草、相宜本草、肌肤快线、美加净、郁美净、大宝。

1、欧莱雅

法国欧莱雅集团 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妆品公司之一,创办于1907年。欧莱雅矿物净化泥面膜包装小巧可爱,坚固耐摔,所有产品信息完备,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标准。这款面膜外形小巧可爱,膏体细腻,清香怡人,清洁肌肤的效果明显,用后皮肤清爽,不油腻,不干燥。有效的提亮了肤色。

2、雅诗兰黛

雅诗兰黛是美国雅诗兰黛公司旗下的化妆品旗舰品牌,雅诗兰黛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大型生产商和*商。雅诗兰黛红石榴 洗面奶 既可以做洗面奶,又可做清洁面膜。一支两用,洗完不会有紧绷感。早上是温和的泡沫洁面乳,晚上把洁面摸在脸上敷5钟就是一个深度清洁的面膜。

3、欧珀莱

具有“伴你左右”含义的欧珀莱产品,秉承 资生堂 “高品质、高服务、高形象”的企业文化理念。欧珀莱臻白多效角质调理 肌底液 倒在手背上几滴,基本上水滴状不会成型,可以看到是完全透明的液体质地,流动性非常强,涂抹在肌肤上能感觉到质地轻盈,也不会有太过单薄干燥的感觉。淡淡的花香味道,闻起来非常的舒服。

扩展资料

化妆品保存注意事项

1、睫毛膏最多使用六个月

睫毛膏最多使用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就应该要淘汰掉了。睫毛膏中是有油分的,这种成分很容易变硬变质,而使用睫毛膏时,都需要离眼球非常近,如果变质后,继续使用,对眼睛的健康是非常不利的。

2、脸刷和粉扑等定期清洗

粉扑、脸刷等就是比较常见的上妆工具,所以化妆辅助用具的保养也不能忽略。脸刷和粉扑等一定要做到定期清洁,如果长时间不清洁,就会沾满太多的细菌粉尘,再继续用在皮肤上,则会令皮肤受损严重和越来越敏感。

3、化妆品远离潮湿的地方

化妆品的储存不宜在比较阴暗潮湿的地方,湿度较高的环境很容易令化妆品返潮,从而出现发霉、出水等现象,所以不要将化妆品或护肤品直接放在浴室内,最好放在梳妆台上,更加干燥和安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产品标签标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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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ㄠ�)、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ㄠ�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地为该产品的*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扩展资料:

一、直销员的招募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申请为玫琳凯直销员:

1、年满 18 周岁的女性,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但申请人不得为下列人员: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3)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4)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人员。

二、直销员的身份审核:

1、建立完善的加入流程:

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玫琳凯中国制定了明确而完善的直销员申请加入的流程,任何人申请成为玫琳凯直销员,都必须经过以下三个基本流程:

1)直销员培训和考试;

2)签署《直销员*合同》且承诺其不属于法定禁止成为直销员的人员;

3)身份审核。

2、引入先进技术,加强审核:

1)公司特别投资从权威机构引入身份验证系统,对全部加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于经过核实发现有疑问的,全部要求到所属分公司进行澄清;

2)凡23岁以下的申请加入人员,公司于2011年11月引进学籍信息验证系统,对其是否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身份进行验证。对未通过审核验证的,系统将直接发送短信拒绝该申请,除非申请人可以向公司提供毕业证书、工作证明、辍学等有效证明。

3、加强教育和规范:

玫琳凯中国为强化对直销员的管理,在法律法规以及《直销员*合同》的基础上制定了《*队伍行为规范手册》,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直销员在加入、*等各个环节的行为准则。并且,公司持续在全体*人员中大力宣传公司的直销员招募政策和流程。

一旦公司发现法律禁止人员违规加入、错误理解公司招募政策和流程的案件,将立即根据其违规情节轻重等,依据《*队伍行为规范手册》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直至终止《直销员*合同》的处理。同时公司也强化对协助违规人员加入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例在*队伍中进行重点宣传。

玫琳凯化妆品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有适合十来岁青春期的经典护肤系列,也有年轻肌肤的补充性保养系列,更有适合成熟肌肤抗衰老的幻时护肤系列。以及有抗痘系列和美白系列,不同的系列可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皮肤进行针对性的补充保养。

经典护肤系列的分为一号配方适合干性肤质,包括柔性洗面霜、保湿爽肤水、高水份面膜霜、滋养润肤乳液、粉底霜(有柔象牙、纯象牙两种颜色可选)五种产品 ,补充保养系列:柔润精华眼霜,丝柔精华眼霜,舒活眼膜。清爽保湿凝露,滋润保湿凝露。

滋养:水柔新肤霜,丰润滋养霜。T区控油平衡露,清爽卸妆液。 美白护肤系列:美白洗面乳,美白爽肤水,美白面膜。美白焦点白皙精华露,美白日霜,美白晚霜,美白隔离霜。幻时护肤系列:三合一洁面乳,抗皱保湿乳,防护日霜SPF25,修复晚露。

纤体日霜,纤体晚露,幻时新生保湿柔肤水,幻时夜间修护精华乳,黑眼圈修复精华露,微晶焕肤霜,细致焕肤精华乳,抗皱修复笔,维C精华露,活丽润颜乳霜,舒颜护肤系列:抗皱精华素,滋润修颜粉底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玫琳凯

参考资料来源: 玫琳凯Mary Kay-官方网站-直销员招募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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