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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

更新:2023年02月07日 04:27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

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

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已经成了企业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并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让人人都有安全的思想意识,是未来化工企业的工作重心。下面是我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化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1)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二十一世纪的社会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这一观念。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要顺应这一观念来对工作模式进行调整,化工行业作为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也必须对旧的生产模式进行改革,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可以促进化工企业的经济发展任何一个行业的主体都是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因此,对于化工行业来说,要更加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工作安全意识的同时,加强对人员技术水平的培养。企业要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的.生产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降低成本,也是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2化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观念淡薄我国的化工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这是我国现阶段化工行业的现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模式存在漏洞,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这些中小企业设备陈旧,工艺水平也较为落后,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更是少的可怜,平时也不注重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大型企业虽然设备比较先进,但是缺乏先进的管理方式,在设备的维护和安装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问题都为日后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化工企业的安全问题主要由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的领导监管,一线的员工对安全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安全监督部门也常常忽视对安全的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在小型化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并不完善,难以起到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3)技术发展与企业发展不匹配化工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薄弱,设备和企业的生产技术不达标,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实际的生产中,很多企业对易燃易爆品的堆放和管理都存在问题,管理的力度不够。在设备的检测过程中对细节的重视度不够,没能及时向上级汇报设备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技术发展跟不上企业的发展脚步,企业对安全管理上的技术投入不足。

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点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地位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实现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安全。(1)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要做好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用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对生产进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把安全问题放在首要位置,要深刻的意识到安全生产对促进企业的良好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防范生产事故的产生,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解决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化工行业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企业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也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保障系数。在实际生产活动中,要求员工必须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同时,在管理层建立监察小组,坚持每一天都对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原料都进行监察,保障员工的安全,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3)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管理活动,它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企业未来的发展。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度,将安全问题落实到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因为化工生产过程复杂,对设备的利用率也非常高,很多不安全因素都是由设备引发的,所以化工生产所使用的设备也需要专人定时定点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排除机械故障引发的安全问题。同时也要要求员工时刻进行自我检查,杜绝违规操作,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4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对化工企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能有效的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降低事故的发生和事故所引发的损失。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提高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投入更多精力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增长。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58--93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是指在储存、加工或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状态或数量而具有产生重大化学事故的潜在可能性。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省人民*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第八条 凡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安机关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计任务书(建在城市的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三)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四)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
(五)工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对包装、储存、运输、消防的技术要求;
(七)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范的方能准予立项建设。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中消防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与相邻单位或者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在分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项目。已经建成而无安全设施的,应当增建安全设施。分洪前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项目的规划和兴建,应当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O1--78)。第十条 凡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由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不论国内、国外的设计,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第十一条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不低于我国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业卫生、安全和环保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到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
凡生产已被纳入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化工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凡生产尚未被纳入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经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批准文件。
凡未按规定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配置相应的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向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的防护知识及事故的急救方法;必须保证有畅通的报警联络。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车间安全管理

对化工企业而言,要加强车间的内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标准,控制好安全管理细节工作。在车间内部,会存在很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在车间生产人员构成上,有正式员工、劳务输入人员,他们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层次不齐,人员众多,有的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甚至有的劳务输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大大增加了化工企业车间内部安全管理的难度。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做好化工企业车间安全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采用“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1.1 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对化工企业车间而言,安全工作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是车间安全生产的实践者,决定着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因此,对化工生产车间而言,要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不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强化他们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安全素养,明确安全管理目标,避免出现火灾、爆炸、中毒以及污染等安全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1.2 做好安全教育

在生产工人进入车间之前,车间主管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明确车间工作的态度、责任以及价值,从而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技能。下面就如何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展开论述。第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安全教育目标就是采用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积极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的,集中自己生产安全注意力。安全教育计划就是为了保证安全教育的效果,在进行安全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安全教育标准,结合员工实际的`工作状态和机械设备运行状态以及车间周围的环境,采用讲座、培训、比赛、学习的方式,不断向员工渗透车间作业安全技术知识,提升员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为企业*生产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另外,在进行员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过程中,要丰富安全教育形式,通过真实的案例给员工警示。

1.3 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教育方法

在进行化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过程中,车间管理人员可以结合生产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教育方式。第一,在安全防护硬件方面,要重点分析员工实际操作情况,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二,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车间管理人员要做好员工年龄、资历以及文化水平的调查,针对不同层次的员工制定不同形式的培训计划,针对一些劳务传输人员,他们多为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因此,车间管理人员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划分班组,发挥班组长安全示范带头作用。在进行培训教育过程中,要重点加强他们安全技能的培训,并且不断灌输安全教育的思想,提升培训的效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化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为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不断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车间管理人员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和车间生产情况,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从主任到班组长的责任,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到位。第二,建立安全隐患检查和排查机制,在车间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排除车间周围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保证车间生产安全、稳定、长效、优良的运行。第三,要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制度,明确不同层次员工的安全教育标准、层次、内容,提升安全教育的效果。第四,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车间管理人员要引入激励机制,明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责权利,完善月度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为了提升安全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建立连带责任机制,比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车间管理人员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而班组长和技术人员没有发现,与之相关的人员都要进行处罚;在每一个班组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班组长也受到处罚,以上都会成为员工晋升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五,要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机制。?o论是原料,还是半成品和成品,都可能是危险物品。因此,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月度进出和储存的台账,建立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同时要结合车间具体的生产情况,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不断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不足,提升员工安全事故处理能力。

为了保证化工企业车间安全生产,要提升员工执行力。对安全管理人员而言,要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好科学合理的管理目标,不断筹划有效的安全措施的,明确最终决策的责任;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意识,合理安排管理任务,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遇到的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改进管理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

3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为了提升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就要发挥全员参与的基础作用,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力,不断积累一线安全生产的经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下面就如何提升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展开论述。

3.1 要广泛搜集员工安全合理化建议

广大的员工处在车间安全生产一线,对安全管理工作最具有发言权,因此,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要广泛的搜集相关安全管理建议,然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论证,对提供有价值安全建议的员工进行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有效的排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2 加强对车间危险因素的识别

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车间危险程度越高,潜在的危险因素就会越多。因此,为了有效的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车间管理人员组织员工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工作,在辨识工作开始之前,要对广大的员工进行培训,制定出相依辨识方案和标准,让员工把相关的理论运用在实践中去,从而提升员工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及时有效的发展危险因素和危险源,保证车间安全生产。

3.3 做好车间安全生产情况评估

在进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对车间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不断纠正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并且要定期对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打分,不断查找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且结合考核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的,发挥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在化工企业车间安全管理过程中,车间管理人员要结合自身车间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氛围,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生产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化工的..

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大概有: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 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希望对你有用。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品、兵器工业的*、*、*、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 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
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
(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
(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
(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
(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我在巴基斯坦一个大型水电项目搞安全管理,我本人也是学安全工程出身,我很多同学也在企业搞安全这块。我个人觉得这个行业的确有很多限制,很多时候晋升空间也小,特别是生产*型的企业,只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来了,谁去管都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出了问题一般情况也可以“解决”。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安全工作,尤其是一次次重大、特别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我们这个行业的前景就会更亮。不管怎么说我个人还是比较看好这个行业的,要学习的东西也特别多,能真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绝对是全才,不仅要通专业知识,还要很会处事。目前在金川集团-中港金邦就职,这是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化工车间安全制度

(1)介绍车间的概况。如车间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点,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介绍车间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车间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车间文明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2)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如冷加工车间的特点是金属切削机床多、电气设备多、起重设备多、运输车辆多、各种油类多、生产人员多和生产场地比较拥挤等。机床旋转速度快、力矩大,要教育工人遵守劳动纪律,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衣服,发辫被卷进机器,手被旋转的刀具擦伤。要告诉工人在装夹、检查、拆卸、搬运工件特别是大件时,要防止碰伤、压伤、割伤;调整工夹刀具、测量工件、加油以及调整机床速度均须停车进行;擦车时要切断电源,并悬挂警告牌,清扫铁屑时不能用手拉,要用钩子钩;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道路畅通;装砂轮要恰当,附件要符合要求规格,砂轮表面和托架之间的空隙不可过大,操作时不要用力过猛,站立的位置应与砂轮保持一定的距离和角度,并戴好防护眼镜;加工超长、超高产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其他如铸造、锻造和热处理车间、锅炉房、变配电站、危险品仓库、油库等,均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介绍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的情况,防火的要害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车间消防组织情况,遇到火险如何处理等。
(4)组织新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应教育新工人尊敬师傅,听从指挥,安全生产。
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新工人须牢记的第一件事是要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规程,各种安全规程很多是从我们前辈的事故、伤害等经历中总结出来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
任何操作都应有正确的程序,它是能够使操作“顺利”“安全”“容易”进行的方法。因此,不按程序操作,就可能造成事故、伤害。有人认为“按自己的方式做就行”,按程序“太麻烦”,但“欲速则不达”。只有忠实的遵守操作程序,安全才能有保障。
2、岗前安全早预知
上岗前,要搞清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有不清楚的地方要积极提问,直到弄清楚。要检查自己作业的范围有无安全问题?有无打滑、摔到的危险?使用的工具有无损坏?使用的材料、机械有无异常?在工作中要随时想一想“下一步要进行的作业存在什么危险”“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危险”。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和乱动阀门、电气开关等。
3、安全常规知识
1)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应该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
3)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
4)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5)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防护服及用品。
4、常见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2)非电工任意处理电气事务。
(3)移动长、高金属物体碰触电源线、配电柜及其他带电体。
(4)操作漏电的机器设备或使用漏电电动工具。
(5)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破损或松动。
(6)电焊作业者穿背心、短裤,*绝缘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钳误碰自身。
(6)湿手操作机器开关、按钮等。
(7)临时线使用或管理不善。
(8)配电设备、架空线路、电缆、开关、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受高温、高湿、粉尘、碾压、摩擦、腐蚀等,使电气绝缘损坏,接地或接零保护不良而导致漏电。
(9)接线盒或插头座不合格或损坏。
5、形成机械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1)检修检查机械忽视安全措施。如人进入设备检修、检查作业不切断电源,未挂不准合闸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护等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
(2)缺乏安全装置。如有的机械传动带、齿机、联轴节、皮带轮、飞轮等易伤害人体部位没有完好防护装置;还有的人孔、投料口等部位无护栏及盖板,无警示牌,人一疏忽误接触这些部位就会造成事故。
(3)电源开关布局不合理,一种是开关离设备较远,有了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停车,另一种是好几台机械开关设在一起,极易造成误开机械引发严重后果。
(4)在机械运行中进行清理、上料等作业。
(5)任意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禁止区域或禁止通行区域)。
(6)乱动机械。
6、机械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机械断电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易彻底停止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
(2)要设置完好的安全装置。
(3)电源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而是误开动其他机械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等作业应执行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任意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场所。
(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7、什么是现场定置管理
首先是在车间或岗位现场,从平面空间到立体空间,其使用的设备、工具、材料、工件等的位置要规范,文明管理。二是对现场的人员的行动要进行限制性管理,即:红*域——是禁止区域,其间有危险或危害;黄*域——是警告区域,其间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进入时,要特别注意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是绿*域——是安全区域,人员可以进入,而危险的物流要加以避免。
8、烟头为什么能引起火灾?
燃着的烟头表面温度为200℃—— 300℃,其中心温度可达700℃—— 800℃,而纸张、棉花、木材、涤纶、纤维等一般*的燃点为130℃——139℃,极易引起火灾。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蒸汽的点火能量一般在1毫焦耳以下,烟头的危险性就更大。另外,未完全燃烧的炭灰里有火,掉在干燥的疏松的*上,也易引燃起火。
9、易燃场所的行为“四忌”
一、忌动火。包括不能焊接切割、吸烟及携带火种。
二、忌穿着化纤原料的服装和钉子鞋。因为他们随时都会产生静电火花或撞击火花。
三、忌使用非防爆工具、灯具。以免产生撞击火花和电火花。
四、忌使用BP机、对讲机、*、*机等。现场只需使用防爆型*机。
10、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包括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忘记关闭设备,操作错误,工件刀具紧固不牢等。
(2)安全装置失效
如拆除了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失去作用,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如工作梯,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拉临时线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理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等。
(5)物体(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平衡梁、易旋转或移动的机器设备等)。
(7)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使用或正确使用。
(8)穿戴不安全。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着过于肥大、宽松的服装,未将长发盘在帽子里;戴悬吊饰物;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进入车间等。
(9)无意或为排除故障而接近危险部位,如在两个相对运动的零部件之间清理卡住物时,可能造成挤伤、夹断、压碎或人的肢体被卷进而造成严重的伤害。
11、常见火灾发生的火源:
1)炉灶设备位置不当,靠近*;2)使用炉火不慎,无人管理;3)在堆放*附近吸烟;4)使用灯火不慎;5)烘烤;6)死灰复燃;7)电气安装使用不当;8)电源短路;9)焊接;10)静电放电;11)机器摩擦发热等。
12、三违
1)违章指挥
主要是对企业领导讲的如下现象属于违章指挥: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
主要是对现场操作的工人讲的,以下现象属于违章作业:不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等。
3)违反劳动纪律
不遵守以下要求就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等。
13、事故隐患
有导致未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具有潜在的事故危险性的设备和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14、安全月
自2002年起,每年6月开展全国“安全月”活动。通过“安全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建设,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提供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15、文明生产
是指企业职工和领导自觉做有理想、有职业道德、讲文明、守纪律的劳动者及努力创造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生产环境。
文明生产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从物质文明建设看指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和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达到无事故、无污染、安全卫生的目标;从精神文明建设看指有高尚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生产习惯,反对冒险蛮干、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6、灭火的方法:
1)冷却法:即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之降低燃点以下而停止燃烧。
2)窒息法:即隔绝空气,使*质无法获得氧气而停止燃烧。
3)隔离法:将正在燃烧的物质与未燃烧的物质分开,中断*质的供给,使火源孤立,火势不能蔓延。
4)抑制法;使灭火剂参与到反应中去,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
17、企业职工的六种不安全心理因素
1)自我表现心理
这种心理在青年工人身上较突出。他们虽然进厂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但常常表现的很自信,很有把握,在别人面前喜欢表现自己的能力。有的不懂装懂,盲目操作;有的一知半解充内行,生硬作业;有的甚至横充“好汉”,乱摸乱动。对这些好自我表现的心理,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是很危险的。
2)经验心理
持这种状态的职工的特点是凭自己片面的“经验”办事,对别人的合乎科学道理的劝告常常听不进去,经常说的话是“多少年来一直是这样干的,也没出事故”。有的技术上有一套,工作热情很高的老工人发生事故,多数原因在于过分相信“自我经验”上。
3)侥幸心理
完成一些操作,往往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方法。有些安全操作方法比较复杂,有的职工存在侥幸心理图省事,常把安全操作方法视为多余的繁琐,理由是“别的省事的方法也不一定出事故”。把“不一定”这种“偶然”当作“一定”的“必然”。于是,对明明要注意的事项他不去注意,明令严禁禁止的操作方法他照样去操作。这种人常常是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
4)随众心理
这是一种较普遍的心理状态。绝大多数人在不同场合、不同环境下,都会有所表现。
5)逆反心理
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表现在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持这种心态的职工往往气大于理,他的指导思想常常是“你要我这样干,我非要那样做”。于是,由于逆反心理而违章作业,以至发生事故的事不乏其例。
6)反常心理
人的情绪的形成通常受到生理、家庭、社会等方面因素*影响。夫妻间争吵后上班的职工,多数心情急噪或闷闷不乐;有孩子生病在家或家有牵肠挂肚之事的职工,在岗位上会心神不定。俗话说一心不二用,职工在反常心理状态得不到缓解的情况下工作,很容易出事故。
18、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2000年4月7日*副总理在*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决定,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9、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不危险。包括安全条件(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和安全状况(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
20、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因此,事故是意外事件,该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了人们意愿的后果。
21、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2、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岗位经营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3、关于班组长的职责:
班组安全生产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者。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24、岗位工人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5、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一般应重点检查: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电气设备、冲压机械、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具体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26、工伤保险
1)概念 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2)基本原则
a依法强制实施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并缴费,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用。
b无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工伤责任是否在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工伤规定进行伤害补偿。
c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d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即:把工伤经济损失补偿、工伤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训练相结合。
3)工伤认定范围——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6、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危险、有害因素
A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2)防护缺陷 3)电危害 4)噪声危害 5)震动危害 6)电磁辐射 7)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
B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然性物质 3)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C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D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5)识别功能缺陷
E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F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 3)工具不合适 4)标识不清

你们谁有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化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及要点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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