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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更新:2023年05月07日 16:0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报考事业单位的要求是什么

事业编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信息考试网站报考。
通常考事业编制的流程主要是报名考试,接下来是笔试和面试,然后经过体检和正式录用之后就可以上岗了。其中事业编制的考试中,笔试和面试都是各占一半的,当然也有一些岗位,面试更为重要。而在考试的内容方面,通常包括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这两大类。

报考事业单位编制的条件是: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事业编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事业编可以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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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规程解读


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解读

日前,*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正确把握,现对《规程》解读如下:

一、《规程》出台的主要背景

从2007年开始,我省各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目前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几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严把资格条件,严格招聘程序,严肃考试纪律,严守工作纪律,信息、过程、结果全公开的要求,精心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成为继公务员考录制度之后的又一“阳光工程”,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我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从宏观层面看,目前公开招聘程序虽然规定的比较严格,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缺乏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从微观层面看,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规范。

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规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起草的原则和方法步骤。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在认真梳理中央和我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认真总结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规程》初稿,经征求省直部门和市人社局意见,对《规程》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又对《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14年12月30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法制办进行了审核把关。2015年1月26日,《规程》印发实施。制定出台《规程》,对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阳光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解读

《规程》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为主体框架,内容涵盖了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共十一章五十条。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

(二)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三)公开招聘原则和管理体制。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四)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公开招聘方案的制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内,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七)公开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招聘单位名称及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空缺岗位数;

2.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4.考试的方法;

5.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八)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备案。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县(市、区)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九)招聘信息。公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符合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要求,岗位资格条件应当科学合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十)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

1.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2.招聘岗位、招聘人数;

3.应聘人员条件;

4.招聘办法及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范围;

5.报名时间、方法途径;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一)招聘信息的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网站、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上同时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一并公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十三)资格审查的要求。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公开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十四)可降低开考比例的情形。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十五)考试内容和形式。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测试、现场操作、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面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初、中级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岗位需要,可以采取技能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

(十六)笔试考试程序。试题命制根据招聘简章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有关要求,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要求执行。

(十七)面试人选的确定。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除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面试人选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条件确定。招聘单位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十八)面试方式。面试重点测评应聘者的岗位适应能力,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节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十九)面试程序。

1.制定面试方案,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2.面试试题命制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3.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4.实施面试;

5.公布面试成绩。

(二十)面试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当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制定面试方案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二十一)面试方案备案制度。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自行组织笔试、面试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开始前一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十二)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由本单位和外聘考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考官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聘考官中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9、11人,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须实行回避制度。

(二十三)面试成绩的计算。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按照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必须经考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在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二十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考试总成绩一般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可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二十五)考察。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二十六)体检。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U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十七)递补。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递补,由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二十八)公示。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按照应聘人员考试、考察、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十九)聘用。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的,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三十)试用期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十一)回避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十二)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职责。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

设区的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要强化对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提升公开招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十三)公开招聘工作“三公开”要求。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十四)投诉和举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五)信息发布。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招聘单位要畅通信息渠道,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研究制定公开招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研判,一旦出现重大舆情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告。

(三十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其他。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本规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规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是不一样的,二者主要的区别是:招聘的程序、招聘的法律依据、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试过程都不一样。
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
1、公开招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内部竞聘上岗。由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通过竞聘上岗。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二)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的程序: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办理聘任手续。
三、公务员录用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招聘的。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请问事业编考试直系亲属需要回避吗


事业单位招聘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一样吗
需要回避。
人事部2006年2月9日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根据《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规定*人事行政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暂行规定》还确立了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根据《暂行规定》,对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规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暂行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暂行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人事部9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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