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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更新:2023年05月20日 09:3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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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张掖市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张掖市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办法》等有关规定,张掖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一批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计划
本次全市计划引进企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314名,其中:事业单位152名、企业162名。具体岗位详见《张掖市公开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表》。
二、引进对象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2022届毕业生须如期毕业并取得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具体岗位所需专业和学历详见《张掖市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表》。
三、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适应力。
3.本科生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91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医疗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引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引进:有失信人记录、治安刑事处罚记录,在校就读或工作期间受过处分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优惠政策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2.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为全省有效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工作满3年可考核认定为全省有效中级职称(考试类和考评结合类专业除外)。
3.支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或在基层设立专家工作室,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4.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配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
5.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机关用人需求,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对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的可调任到党政机关工作。
6.其他优惠政策详见《张掖市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表》。
五、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填写《张掖市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登记表》并签字,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职称或其它资格证书、业绩或成绩证明、个人简历等扫描件,打包发送至引进单位报名指定电子邮箱。报名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企业组织力量对报名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三)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届时由各用人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请报名人员保持*24小时畅通,并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
市直事业单位面试考核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县区事业单位面试考核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企业面试考核由用人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四)体检考察
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主要了解引进岗位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在校(单位)表现、专业素质、实践能力等情况。
市直事业单位体检考察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县区事业单位体检考察由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企业体检考察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聘用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研究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影响聘用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引进的往届毕业生在面试考核后,即可组织进行体检考察和聘用工作;应届毕业生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持毕业证、学位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再办理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宜
1.在引才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如遇疫情影响,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考生随时关注张掖党建网和用人单位的通知信息,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2.本次引才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尽事宜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咨询*如下:
*张掖市委组织部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6日
啭给身边需要的人!不要错过报名时间
来源丨兰州全搜索、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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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秘书、会务、机要、文书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办理,承担机关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办公室)。
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开展本系统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政策宣传、舆情监督和引导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规划;承担信息项目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厅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厅属单位和甘肃行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全省劳动保障目标考核工作;承担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甘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审批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指导市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省直机关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安置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落实完善自主择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省企业和社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考核办法;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管理、使用、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家和省上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境内自费留学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督促实施。
(九)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负责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制度;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和部属驻兰州地区事业单位从外地调配人员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核奖惩等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劳务输转工作的协调指导;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全省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备案事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和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标准、规划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承担中央在甘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整顿规范各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办公室)。
拟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申诉劳动、人事*事项。
(二十一)劳动监察处。
拟订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中央在甘、省属国有企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出国政审等工作;承办甘肃行政学院处级干部考察任用、人员调配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三)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工作处。
拟订全省留学人员、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负责全省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及科研资助等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境)外专业技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与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处。
负责来甘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外国专家及境外人员来甘工作认证许可事宜;负责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国(境)外专家单位资格的审批;承办*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负责全省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承办相关国际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宜。负责机关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引智项目管理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全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引智计划;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及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甘肃省的毕业生可以考西安市的编制工作吗


甘肃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肯定可以。人事招聘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除特殊要求户籍地考生报考外大多数都不限地域的,全国的考生都亏报考。高考条件都按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告的条件来做的。y以下为国家公务员局的相关资讯: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发布日期:2015-10-13 23:59:00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要求及条件。


甘肃企事业单位社会招聘 甘肃人可以报考青海的事业单位吗?
你可以报考自身专业对口的公务员职位,也可以报考一部分无专业限制的公务员职位。甘肃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1975年11月10日至1992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1992年11月10日以前出生)、不满30周岁(198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色觉正常,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指网上报名开始已取得正式毕业学历的人员)。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以前),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乡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县(区、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自报名之日起服务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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