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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更新:2023年06月19日 18:3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北三县公务员限制户口吗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区域自由流动。以户籍制度改革牵引区域流动,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并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条件。认真执行雄安新区以及首都周边廊坊市北三县、廊坊市市区、永清县、固安县、涿州市等地落户政策。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区域流动,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继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稳妥有序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范围。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鼓励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单位顺畅流动。干部人才可直接通过工作调动方式,在党政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党政机关到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顺畅流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用人需求,自主制定进人政策规定。落实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岗位。

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流动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所有制有序流动。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流动。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企业、社会组织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通过直接引进等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对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等,可通过选聘方式进入事业单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认真落实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奖励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调整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选拔、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期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考核招聘进入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向基层合理流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措施,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在全省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岗位招录(聘)当年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应征地为河北省符合招录(聘)范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和村(社区)干部等。期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考核招聘等方式聘用为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者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工作。推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社区工作者中连续任职满6年、考核合格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编制管理。


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2012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考试如何查考场


永清招聘事业单位 
  第五章  附则
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点对应表

【发布日期:2012-5-23 16:47:41】【点击次数:59897】【打印本页】
考点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点01 山东物业管理专修学院 济南市解放东路68号
考点02 山东政法学院知行楼 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考点03 山东政法学院致远楼 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考点04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1号教学楼 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考点05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2号教学楼 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考点06 山东交通学院1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考点07 山东交通学院2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考点08 山东交通学院4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
考点09 济南市姚家小学 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山东政法学院西南侧)
考点10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路口
考点11 济南市汇波小学 济南市大明湖路286号
考点12 济南市大明湖小学 济南市按察司街66号
考点13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王舍人校区)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朝山街316号
考点1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3号
考点15 济南燕山学校(小学部) 济南市燕子山路23号
考点16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济南市历山北路2号
考点17 济南市技师学院(商贸分院) 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48号
考点18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 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
考点19 济南大学10号楼1-3层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
考点20 济南大学10号楼4-5层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
考点21 济南大学11号楼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
考点22 山东省青岛第二十二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13号
考点23 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一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46号
考点24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一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东山三路3号
考点25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51号
考点26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三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1号
考点27 青岛北山小学 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78号
考点28 青岛李村小学 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5号
考点29 青岛大学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54号
考点30 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7号
考点31 青岛贵州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12号
考点32 青岛朝城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5号
考点33 张店区城中小学 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段路南
考点34 张店区人民东路小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4号
考点35 淄博外语学校 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117号
考点36 淄博柳泉艺术学校 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36号
考点37 山东省淄博第三中学 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17号
考点38 淄博市技师学院 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124号
考点39 烟台市牟平区实验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38号
考点40 烟台市牟平区文化第一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酒厂街551号
考点41 烟台市牟平区文化第二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酒厂街508号
考点42 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06号
考点43 潍坊学院3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考点44 潍坊学院6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考点45 潍坊学院8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考点46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1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
考点47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3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
考点48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4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
考点49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 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677号
考点50 泰安市高级技工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街197号
考点51 泰安师范附属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永福东街15号
考点52 山东省泰安迎春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南湖大街中段(虎山路南首)
考点53 山东省泰安南关中学 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西路南首(泰安热电厂东临)
考点54 滨州技术学院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59号
考点55 滨州实验学校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
考点56 临沂市技师学院 临沂市兰山区桃园路90号
考点57 临沂第二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0号
考点58 临沂第三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颜巷口街2号
考点59 临沂第四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191号
考点60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一考区) 聊城市湖南路与站前街丁字路口向北100米路西
考点61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二考区) 聊城市湖南路与站前街丁字路口向北100米路西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的就业前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环保产业急剧升温,对环保人才的需求缺口迅速增大。据中国权威机关的统计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环保产业单位和各行业企业每年需要环保学生15万人左右。而我院作为“中国环保教育第一校”,在环保人才需求日益旺盛的有利形势下,抢占先机,其地位得天独厚。我院在就业工作中提出了“只要你想就业,我就负责100%推荐”的口号,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该项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高校中遥遥领先,就业率达到94%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在95%以上。
学院成立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职业教育集团,每年向全国各地环保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环保产业机构输送环保学子;
学院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有就业协议,每年向湖南省各环保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上千名;
学院与长株潭、珠三角、长三角区域几百家大中型环保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每年可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近2000余个。学院每年举办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省内外数百家用人单位参会,可为学生提供5000余个工作岗位。此外,学院每年还举办专场招聘会、小型招聘会近百场,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上万个。学院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永清环保集团、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吉隆集团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办有订单班,在订单班学习的学生,入学即签就业协议,100%就业。
学院非常注重学生创业工作,对部分学生进行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学院重视贫困、残疾学生就业工作,开通就业绿色通道,实施“*”就业服务,重点培训、重点推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 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 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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