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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2023年02月21日 10:4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价格管理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国家对*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第五条 实行*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实行*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实行*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第七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市场参考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构成及管理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费用: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利润:微得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以本条(一)、(二)项之和为基础,按6%以内掌握核定;普通商品住宅以本条(一)、(二)项这各为基础,以同一地区同类商品房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测算后公布);其他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供求善和国家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五)地段差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开发办)、市财政局根据商品房所处地段核定。由市建委(开发办)收取,纳入域市建设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管理,50%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50%用于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的基本作价公式:
商品房*价格=(成本+费用)×(1+利润率)+税金+地段差价第十条 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得房以及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在新时期工程结束时,由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基本作价人公式计算申报整幢房屋的预售价格,报物价、建委(开发办)、财政等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决算后,将实际售价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根据普通商品住宅所处的楼层、朝向等可实行差别价格,但整幢房屋们楼层,朝向矩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经批准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抽得房以及其它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商品房(包括豪华住宅、别墅、非住宅)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开发办)依据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平均利润率制定商品房*基准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基准价格自行制定预准价格和实际*价格,并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

2021年水费收费标准?

当开始自己生活后
发现原来生活中还有这么多民生收费
比如水费、电费、物业费···
这些生活成本自己自己缴费后才知道
原来我一个月都交了这么多钱
在重庆生活这些费用的具体价钱
可不能不知道
来看看这份
《2021重庆最新价格表》
以后再有需要交的费用
就可以用它核对
再也不怕遇到乱收费啦!
水费
重庆现在实行的水价是2015年的标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根据渝价【2015】278号、渝价【2015】279号文件规定,现行水价如下表(请点击大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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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水价计算方式
主城区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0m³及以下,综合水价按现行3.50元/m³执行;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61-360m³(含),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0.72元/m³,即4.22元/m³;第三阶梯水量为361m³以上,综合水价在第一阶梯基础上加价2.4元/m³,即5.90元/m³。
电费
重庆市电网*电价表于2021年1月1日进行调整,详情点击下图:
一、降低重庆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两部制用电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调1.77分、1.27分、0.77分、0.21分
二、重庆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单一制及两部制)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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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
重庆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以重庆发改委在2021年4月29日发布通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中心城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调整: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阶梯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价格分别由现行1.96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调整为2.13元/立方米、2.30元/立方米、2.6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淡季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最高*价格由现行2.374元/立方米调整为2.074元/立方米;淡季车用CNG最高*价格由现行3.484元/立方米调整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现行5.12元/公斤调整为4.68元/公斤)。旺季非居民天然气以及车用CNG最高*价格另行文通知。
3.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价格由现行2.01元/立方米调整为2.18 元/立方米。
4.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淡、旺季天然气最高*价格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1.96元/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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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执行:
1. 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00元,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455号);
2. 城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30元,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455号)。
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居民8.00元/户/月
与每月的燃气费一起缴纳
截图:重庆市发改委
公交费
普通公交一票制2元。可刷卡、投票,支持移动支付。
出租费
白天(6:00-23:00):起步价10元,3公里内。超过3公里外每公里收费2元,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5分钟内免费。
夜晚(23:00-6:00):起步价11元,3公里内。超过3公里外每公里收费2.3元。
(这一条信息由小编打*咨询)
地铁费
票价标准
重庆轨道交通实行里程计价、递远递减的计程票价:乘客乘坐轨道交通1次,在180分钟内,按照乘坐里程计算票价。最低票价2元,最高票价10元。
票价标准为:起步价2元【0-6公里(含)】,3元【6-11公里(含)】,4元【11-17公里(含)】,5元【17-24公里(含)】, 6元【24-32公里(含)】,7元【32-41公里(含)】,8元【41-51公里(含)】,9元【51-63公里(含)】,10元【63公里以上】。
目前在票价标准基础上实行最高票价7元封顶的优惠票价。
一小时免费 优惠换乘实施细则
(公交地铁都能用)
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优惠范围
在重庆主城区范围内,在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之间,在公共汽车及长江索道、两路口电动扶梯、凯旋电梯与轨道交通之间,实行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
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条件
乘客需持同一张公交IC卡普通卡(畅通卡),消费电子钱包金额时,在1小时内可享受1次免费·优惠换乘。
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的计时方式
公共汽车从第1次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免费·优惠换乘”轨道交通或公共汽车1次;轨道交通从出站闸机刷卡开始计时,1小时内“免费·优惠换乘”公共汽车1次。
免费·优惠换乘具体内容
(一)免费优惠金额不超过首次刷卡票价金额,最高幅度为2元/次。即:首次刷卡1元的,免1元;首次刷卡1.5元的,根据实际应付票价相应免1元或1.5元;首次刷卡2元或超过2元的,根据实际应付票价相应免1元、1.5元或2元
(二)使用畅通卡特殊卡种(包括成人优惠卡、学生优惠卡、敬老卡、爱心卡等)仍继续沿用原免费或优惠政策。
(三)持爱心优惠卡的乘客,首次乘车按规定《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享受半价优惠。若在1小时内持卡换乘公共汽车或轨道交通的,换乘时享受一次票价2元及以下额度免费·优惠,超出“免费·优惠”部分仍需付费的部分,享受半价优惠。
(四)现金购票的不享受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优惠。
(五)乘客在享受免费·优惠换乘时,超出“免费·优惠”的部分仍需据实支付,不再享受9折优惠。
(六)超过1小时刷卡换乘或1小时内已享受过一次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或公共汽车之间免费换乘优惠的,需重新购票。
身份证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有效期满换领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办理10元。
温馨提醒:在“重庆本地宝”微信对话界面输入“身份证”可以查询更多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居住证
办理暂住证是办理居住证过程中产生的一个证明。办理居住证,首先要办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之后,才能申领居住证。(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要收费)
出入境证件办理费用
普通护照:护照 120元/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0元/张; 一次签注15元/件; 多次签注80元/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 60元/证;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驾驶证补办
驾驶证10元/本。
根据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299号)、《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42号)等政策规定,放开了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立体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除外)、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产权的停车区域、*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还制定了加强规划保障、划拨建设用地、完善配套设施、配套经营开发、授权特许管理、保障产权权益、规范外部环境、加大财政扶持、鼓励金融支持等鼓励政策。同时,遵循价值规律,制定了差别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的各地停车场收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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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面回复“停车”
即可获取重庆各地停车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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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到很多停车场收费标准:
核酸检测费
核酸检测最新价格规定
根据 《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0 号),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为50元/次(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最高限价为25元/项(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盒)。
每个医院价格不一,例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挂感科,检测费用65元,重庆市人民医院挂任意科室检测费用68.98元。(建议自行打*咨询哦)
具体在哪做核酸检测?
一般而言,大家需要提前将自己的返回行程上报社区和小区,相关人员会上报你的信息,然后核酸检测机构就会联系你,告诉你检测的时间和地点。
自愿检测地点
在“重庆本地宝”微信对话界面输入“核酸检测”即可查询
渝中区免费热门景点:洪崖洞、白象居、朝天门广场、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鹅岭公园、山城步道、鹅岭二厂、轨道交通李子坝站(坐轨道交通要钱哈)、解放碑
南岸区免费热门景点:重庆龙门浩老街、弹子石老街、黄葛古道、海棠溪轻轨站、筒子楼、重庆法国水师兵营旧址、黄角垭老街、老君洞(求签要收费)
其余景点查询可以在“重庆本地宝”微信对话界面输入相应景点名字查询,如“洪崖洞”。
以上就是2021年最新生活价格表啦
你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价格?
可以在留言区给小编留言
小编查找后会告诉大家结果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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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重庆本地宝编辑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
▌素材来源:重庆市发改委、重庆本地宝综合整理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摄图网(已获平台授权)
▌编辑: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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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问重庆市物价局农村安装天然气每户8400元扶合固家政策吗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不一定,可能你们家安装时工程管道开挖的比较多。截止至2020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具体还是以官方消息为准。

您好!重庆市永川区物价局投诉*是多少。谢谢

当事人遭遇价格欺诈或者侵权,应该向物价监督检查局进行举报。
物价监督检查局的职能是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行政、企事业单位物价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指导帮助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物价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明码标价工作,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物价局的举报*是12358。

重庆市人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令
(第291号)
《重庆市人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5年8月21日
重庆市人民*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报告。
附件1:重庆市*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 力 依 据备 注1中小学示范食堂评审行政确认市教委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2〕23号) 2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鉴定行政确认市科委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三十八条;2.《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国家层面已取消。3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表彰和奖励其他权力市农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五条 4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5对推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核准登记其他权力市农委《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法后取消。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第二条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7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初审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取消初审环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8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0〕19号) 9对酒类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委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人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该项权力已转移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对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处理其他权力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征收蚕种价格风险金已经取消,该项权力随之取消。11征收征地管理费行政征收市国土房管局1.《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取消征地管理费。12*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其他权力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登记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第五条已有新规定,不需再进行*融资平台公司及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准备案。13对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4对非法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5对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6对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权力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失效。17对伪造、

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制止餐饮业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以餐馆、酒吧、宾馆、饭店、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餐饮业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餐饮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餐饮业的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国家定价执行;属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字税金和合理利润定价。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的商品明码标价,并建立物价台帐。第七条 经营才应当配备专、*物价员,并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业务指导。第八条 餐饮业的食品加工毛利率按内扣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价格-原材料成本
内扣毛利率=──────────×100%
 *价格第九条 餐饮业的酒水加价率按顺加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价格-购进价格
顺加毛利率=─────────×100%
购进价格第十条 餐饮业为顾客提供音乐,歌舞、时装表演或卡拉OK等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餐饮业*价格计算方法为:
1.加工食品价格按内扣毛利率计算:
 原材料成本
*价格=─────────或
 1-等级分类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
*价格=────────────────
 1-(等级分类毛利率 浮动毛利率
注: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及调料。
2.水酒价格按顺加毛利率计算:
*价格=购进价格×(1+毛利率)
3.服务费收取金额计算公式:
服务费收取金额=饮食*总收入×服务费率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重庆市反暴利和人格欺诈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查处。第十三条 按星级饭店标准评定的餐饮业其等级确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物价局验收审批。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778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关于物业管理收费请看 渝价(1999)39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下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下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一、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五)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的公房,其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或装修队应负责赔偿。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收费手续。 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其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小区或大厦物业管理章程或业主公约;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住户)的服务承诺;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的分析说明; (六)已入住的小区或大厦还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支情况,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缴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缴的费用。不按规定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小区或大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大厦的公共场地、共用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或大厦的住户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检查,对服务质量好,业主(住户)满意的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评选优秀小区(大厦、楼院),给予表彰鼓励;对服务质量差、多收费、少服务,业主(住户)意见大的物业管理单位,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责令进行整顿;个别特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城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指导标准级别 住宅小区应具备的条件 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用质量标准 户型面积(M2/户) 物管服务收费标准(元/户、月) 合计 其中:日常维修费(元/M2、月) 一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并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小区内的建筑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小区内有中心花园、雕塑、喷水池等,总体环境优美。3、小区有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4、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5、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1平方米以上。6、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90%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9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经常性清扫保洁,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95%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1.5‰。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正常,无事故隐患。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80%以上。 50以下 28-32 0.10 51-70 38-42 0.10 71-85 48-52 0.10 86-100 53-57 0.10 101-120 58-62 0.10 121-165 68-72 0.10 166-260 88-92 0.10 261以上 108-112 0.10 二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并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基础设施较完备;小区内的建筑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总体环境较优美。3、小区有幼儿园或托儿所、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网球场或篮球场、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4、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5、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20%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7平方米以上。6、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85%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85%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经常性清扫保洁,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90%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正常,基本无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75%以上。 50以下 23-27 0.10 51-70 31-35 0.10 71-85 40-44 0.10 86-100 45-49 0.10 101-120 50-54 0.10 121-165 60-64 0.10 166-260 80-84 0.10 261以上 100-104 0.10 三 级 1、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有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3、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4、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20%,绿化覆盖率达到15%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5平主米以上。5、小区内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治安、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到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80%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80%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85%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每天清扫,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85%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2.5‰。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基本正常,很少发生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意率达到70%以上。 50以下 18-22 0.10 51-70 24-28 0.10 71-85 31-35 0.10 86-100 36-40 0.10 101-120 41-45 0.10 121以上 48-52 0.10 四 级 1、小区建成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并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2、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供住户休闲活动的场所。3、小区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完整。4、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绿地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15%,,绿化覆盖率达到10%以上,小区人均公用绿地0.2平方米以上。5、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 1、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责、权、利关系明确。2、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有业主公约、房地产管理、环卫、绿化、交通、消防及维修、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办法、考核标准。3、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房屋的共用楼梯、走道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4、小区内的房屋完好率达到75%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到75%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到80%以上。5、小区公共地段每天清扫,公厕设专人管理,化粪池、窨井等定期疏理,垃圾日产日清,清扫保洁率达到80%以上。6、小区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防范,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发生;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年发生率不超过3‰。7、小区内的所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随意改变设计用途;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及电梯等设备设施养护良好,运营基本正常,很少发生故障。8、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书信、报刊代收代发。9、建立维修回访和住户对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评议制度;住户评议满面意率达到65%以上。 50以下 13-17 0.10 51-70 18-22 0.10 71-85 24-28 0.10 86-100 28-32 0.10 101-120 33-37 0.10 121以上 43-47 0.10 备注:(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215;100% 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次数#215;100% 及时修理标准: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顶棚、墙面等。 (3)清扫、保洁率:指实际清扫、保洁面积与应清扫、保洁面积的比率。 清扫、保洁率=小区地域内实际清扫、保洁面积/小区内应清扫、保洁面积#215;100% 清扫:对清扫、保洁面积内的废弃物的全面清扫、涂抹痕迹的彻底清除。 保洁:对清扫后的清扫、保洁面积范围的日常保持。 (4)本表所列物管服务收费标准不含电梯费。电梯费实行月票或次票。月票票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张月票票价=10元(3层)+0.30元#215;(N-3),N为楼层数。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次0.30元,上下往返每次0.50元。电梯月次票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小修)及保养费、年检费、电梯司机工资等。 (5)高尚住宅和别墅物业管理收费不执行本分级收费标准,可根据提供的优质服务情况,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 (6)不具备小区或大厦分级标准最低等条件的,不执行本分级收费标准。如果要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其收费标准可根据户型面积情况每月每户收费10-18元。 (7)本表所指户型面积系建筑面积(含公摊)。 (8)小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按物业管理服务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9)本收费标准,原则上适用于重庆市原主城区及北部新城区,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
重庆: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坐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高层住宅电梯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在重庆价格认证中心是做什么的?好不好?和物价局有什么区别?

你好 重庆价格中心和重庆市物价局职责不同。 重庆市物价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研究、制定我市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本市地方性价格、收费法规和规章;负责受理和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 (三)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实行*定价和*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六)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本市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自治县、市)*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
(十)负责对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和企事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价格学会、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价格认证中心职责: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由市物价局领导。

重庆市人民*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一、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策文件共计18件(目录见表一);停止适用的四川省*规章共计78件(目录见表二);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相应部门公布。二、原重庆市*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新老行政体制转换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为适应西部大开发、重庆大发展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适用。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含*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相应部门公布。三、以上政策和规章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适用后,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个别政策和规章的内容确需继续沿用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属*层级文件,市*相应部门应提出移植修订送审稿,报市*审定后另行发布实施;属部门层级文件,由市*相应部门及时制发新的文件。四、除停止适用以上政策和规章外,市*各部门要按照是否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是否有利于重庆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抓紧对重庆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和规章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时上报市*审定后,由市*陆续公布停止适用或废止的政策和规章目录。
表一: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文字号1四川省人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81]129号2四川省人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188号3四川省人民*《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小春粮食*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61号4四川省人民*《关于继续做好稳定粮油价格的通知》川府发[1995]80号5重庆市人民*办公厅贯彻省*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重办发[1995]65号6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省*[1992]580号函和省*批准实施<四川省企业定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重价法[1992]315号7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党政领导干部所配*的通知>的通知》重公安治发[1996]156号8重庆市人民*《关于贯彻省*提取生猪和大家畜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重府发[1985]114号9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10四川省人民*《关于征收恢复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的通知》川府发[1993]144号11四川省人民*《关于调整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2]172号12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川府办发[1995]89号13四川省人民*《关于在宾馆、饭店等征收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3]166号14四川省人民*《关于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川府发[1994]176号15重庆市人民*批转《市人防办等单位贯彻省*、省军区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87]37号16四川省人民*1996年9月《议事纪要》(189号) 17四川省人民*《关于实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4]34号18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
注:本表所列政策文件含重庆市转发的四川省*政策文件
表二:
停止适用的四川省*规章目录
序号规 章 名 称文 号1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川府令1号2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府令第2号3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号4四川省化肥产供销实行公开监督暂行办法川府令第5号5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川府令第6号6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号7四川省开发利用地方天然气若干规定 川府令第8号8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1号9四川省乡财政管理规定川府令第12号10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4号11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川府令第16号12四川省科技人员流向乡镇企业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17号13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18号1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19号15四川省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试行规定川府令第20号16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2号17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24号18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川府令第25号19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26号20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川府令第27号21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川府令第28号22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29号23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川府令第30号2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川府令第31号25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2号26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川府令第33号27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号28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5号29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府令第36号30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川府令第37号31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8号3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39号33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0号34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川府令第41号35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3号36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4号37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5号38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川府令第46号39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川府令第47号40四川省旅馆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8号41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川府令第49号42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川府令第50号43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川府令第51号44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45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川府令第53号46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川府令第56号47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7号48四川省可供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8号49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9号50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川府令第60号51四川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川府令第61号52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2号53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川府令第63号54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4号55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 川府令第65号56四川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6号57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川府令第67号58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8号59四川省制止谋取暴利实施办法川府令第69号60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川府令第70号61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 川府令第71号62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2号63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3号64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4号65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5号66四川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川府令第76号67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川府令第77号68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8号69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川府令第79号70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0号71四川省展销会登记管理办法 川府令第81号7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2号73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川府令第84号7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川府令第85号75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川府令第86号76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川府令第87号77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川府令第88号78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川府令第89号
表三:
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规章目录
序文 件 名 称文 件 号1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1号2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2号3重庆市出国劳务用工制度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3号4重庆市征收电力增容费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号5重庆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原重府令第5号6重庆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措施请示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号7重庆江北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8号8重庆市社会客运汽车违章收费处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9号9重庆市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10号10重庆市城市管理监察队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2号11重庆市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5号12重庆市气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16号13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17号14重庆市地方船舶修造管理暂行规定 原重府令第18号15重庆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20号16重庆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的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21号17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原重府令第22号18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23号19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24号20重庆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原重府令第27号21重庆市人民*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重府发[1994]4号原重府令第28号22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原重府令第29号23重庆市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30号24重庆市教育督导办法 原重府令第32号25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3号26重庆市人民*关于加强临时停车场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4号27重庆市城区洗车场和机动车车容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5号28重庆市人民*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原重府令第36号29重庆市建设市场管理处罚办法原重府令第37号30重庆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38号31重庆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39号32重庆市城镇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0号33重庆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1号34重庆市农村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2号35重庆市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3号36重庆市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44号37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原重府令第46号38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原重府令第48号39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诉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49号40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办法原重府令第50号41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原重府令第51号42重庆市除四害工作规定 原重府令第52号43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53号44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54号45重庆市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定 原重府令第55号46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6号47重庆市人民*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原重府令第58号48重庆市电信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59号49重庆市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0号50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62号51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3号52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重府令第64号53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65号54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66号55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67号56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原重府令第68号57重庆市贷款抵押办法(试行)原重府令第69号58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原重府令第70号59重庆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1号60重庆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2号61重庆市*规定原重府令第73号62重庆市人民*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原重府令第74号6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5号64重庆市人民*关于加强乘座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原重府令第76号65重庆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77号66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78号67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79号68重庆市收容遣送办法原重府令第80号69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原重府令第81号70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2号7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3号72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4号73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原重府令第85号74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6号75重庆市公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7号76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原重府令第88号77重庆市铁路口岸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89号78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原重府令第90号79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1号80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2号81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原重府令第93号82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4号83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原重府令第95号84重庆市电车电杆管理规定原重府令第96号85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原重府令第97号86重庆市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8号87重庆市城区户外宣传品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99号88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原重府令第100号89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原重府令[1989]1号90重庆市控制中小学流失的暂行办法原重府令[1989]2号91重庆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3号92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原重府令[1989]4号93重庆市人民*关于禁止在民用爆破器材厂(库)安全保护区内建房的通告重府规章[1987]10号94重庆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7]13号95重庆市人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重府规章[1987]16号96重庆市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工作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19号97重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0号98重庆市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7]21号99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7]22号100重庆市处理违反环境法规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号101重庆市乡镇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3号102重庆市人民*关于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5号103重庆市农村扶贫福利企业管理办法重府规章[1988]6号104重庆市侨属集体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7号105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府规章[1988]8号106重庆市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查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重府规章[1988]9号107重庆市人民*关于*机关保持廉洁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0号108重庆市集市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府规章[1988]12号109重庆市联运行业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8]14号110重庆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5号111重庆市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19号112重庆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暂行规定重府规章[1988]21号113重庆市人民*关于嘉陵江石门大桥安全管理的布告重府规章[1988]22号114重庆市人民*关于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1号115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号116重庆市锶矿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3号117重庆市酒类*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6号118重庆市科技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8号119重庆市市属科研单位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9号120重庆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1号121重庆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府规章[1989]14号122重庆市人民*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重府规章[1989]18号123重庆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19号124重庆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处罚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0号125重庆市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1号126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3号127重庆市人民*关于红双公路管理的通告重府规章[1989]25号128重庆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重府规章[198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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