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1.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A.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B.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C.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关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D.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E.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 技术内容 A.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a. 本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为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b.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B.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表1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100 - 二 200 - 三 300 -续表1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金属熔化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铁矿烧结炉 烧结机机头、机尾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一 100 - 二 150 - 三 250 -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热处理炉 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续表1序号 炉 窑 类 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干燥炉、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350 1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400 2 石灰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陶瓷搪瓷砖瓦窑 隧道窑 一 100 1 二 250 1 三 400 1 其他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500 2 其他炉窑 一 150 1 二 300 1 三 400 1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C.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
6.明确指出“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如果本项目使用天然气,对应上述适应原则并结合工艺目的,二氧化硫还是应执行工业炉窑标准。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做出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种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危害环境的现象。空气污染对人类有着致命的伤害,全球90%的人口受其危害,据卫生组织最新数据显示,空气污染每年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700万。
我们要了解空气污染及其潜在危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了孩子的童年不要在灰霾中度过,改善环境质量,打响蓝天保卫战。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1 环境保护设施: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监测方案编基本要求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6.2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6.2.2 监测期间工况;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7.1.4 环境影响检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
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7.2.5 厂界噪声;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
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
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有个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的汇编目录,早些年整理的,你可以参考一下。有些标准已经更新,搜索时,不要带横杠后的4位年限号查找,能检索出较新的标准。
另外地方规定,建议登陆省、市一级的环保官方网站查询。质量标准3个GB 9137-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中应用最广泛的是: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他的是各个行业的标准,供参考。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代替GB3548-8
3.GB4276-84GB4277-8
4.GB4282-84GB4286-8
4.GB4911-85GB4912-8
5.GB4913-85GB4916-8
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
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20 mg/立方米日均,30 mg/立方米时均;HCL 50 mg/立方米日均,60 mg/立方米时均;SO2 80 mg/立方米日均,100 mg/立方米时均。
NOx 250 mg/立方米日均,350 mg/立方米时均;汞0.1 mg/立方米;铅1.0 mg/立方米;二恶英0.1 ngTEQ/立方米。扩展资料二氧化硫的主要污染物来源
1.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化氢油气井作业中硫化氢的燃烧排放;
2.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
3.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国内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硫酸厂尾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硫;
2.有色金属冶炼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硫:如铜、铅、锌、钴、镍、金、银等矿物,都含硫化物,在冶炼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3.燃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约占75%,我国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且多为高硫煤,其储量占煤炭总储量的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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