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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

更新:2023年02月25日 10:3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

这个可以肯定的说,不可以。请看82条原文:“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82条的行政执法对象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而维保单位既不属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也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行政处罚上,法律规范目前存在空白,给日常监管带来不便,急需完善。

新的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如何理解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我的理解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限期改正的就要接受处罚,限期改正了就不罚款了。

我的理解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同之处在安全法改正了就不罚款了,而条例是改正了也要罚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倒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关于特种设备的其他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叉车是否允许开出厂区,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叉车不能开出厂区,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99条第8款规定和特种设备目录,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内车辆,是不允许在场外的道路上行驶扩展资料:《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维保责任处罚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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