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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更新:2023年01月24日 07:5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谁有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清单

序号 法规名称
1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
追究规定
6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
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
实施办法(试行)
16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2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31 压力管道元件
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54
55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59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0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7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7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7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74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75 起重机械
规程(试行)
76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77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78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79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80 滑 索 安 全 技 术 要 求(试行)
8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8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83 特种设备
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8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85 压力管道
规则(TSG D7002-2006)
8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
87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
8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
8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
9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9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
92 燃油(汽)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93 燃油(汽)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
9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
95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
9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97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
9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
9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10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T6001-2007)
10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102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0-2007)
103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9-2007)
1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
105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7-2007)
106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1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3-2007)
108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109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
110 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
1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
1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113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
1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
115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
11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1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118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119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
120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
12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
122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12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12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1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1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1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128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
129 特种设备安全
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130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131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
132 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
133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
134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
135 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3-2006)
13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
137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4-2006)
138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
139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 (TSG D7001-2006)
14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14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
142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
1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要求(TSG Z7003-2004)
复制过来的,参考一下吧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详细的清单

序号 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0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7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7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7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74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75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76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77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78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79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80 滑 索 安 全 技 术 要 求(试行)
8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8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8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8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85 压力管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
8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
87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
8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
8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
9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9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
92 燃油(汽)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93 燃油(汽)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
9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
95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
9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97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
9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
9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10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T6001-2007)
10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102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0-2007)
103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9-2007)
1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
105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7-2007)
106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1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3-2007)
108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109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
110 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
1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
1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113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
1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
115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
11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1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118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119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
120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
12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
122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12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12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1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1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1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128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
1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130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131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
132 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
133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
134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
135 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3-2006)
13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
137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4-2006)
138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
139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规则 (TSG D7001-2006)
14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14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
142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
1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台账的内容至少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台账应当包括总账和分账,根据国家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总账又包括压力容器设备台账、起重机械设备台账、锅炉设备台账、压力管道设备台账、电梯设备台账、客运索道设备台账、大型游乐设施台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台账等。

拓展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5种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需要哪些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需要的材料:

1、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主要担负的任务,下设三级单位、机关部室、基层小队、班组等情况,现有员工总数,固定资产原值,各种主要设备台(套)等。

资料准备要求

需提供文字材料。

(1)企业概况、所属三级单位基本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提供,见表F-1、表F-2。

2、区域位置情况

包括企业所在位置及所属主要单位、站场地理位置区域位置。

资料准备要求

需提供文字材料。

(1)所属主要站场区域位置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提供,见表F-3。

(2)提供企业所处区域位置图。

3、自然条件和环境概况

包括当地的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以及社会情况等。

资料准备要求

需提供文字材料。

4、物料资料

包括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清单(种类、数量、分布情况)

资料准备要求

需提供文字说明。

5、安全管理

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安全教育培训、防护用品配备、工伤保险、安全检测情况等。

资料准备要求

以下需提供文字材料,现场需查看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设置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情况提供清单。

(3)安全投入情况,提供2007年安全生产投入的项目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情况,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列出安全管理人员清单,注明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情况(可列表,注明特种作业岗位、特种作业人数、取证人数等)

提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说明。

(6)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提供2007年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设施情况(可列表,注明护品名称,应配备工种,应配备工种数、应配备数量、实际配备数量、各单位配备情况)。

(7)为员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8)安全检测情况,提供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清单(安全阀、可燃气体报警仪、火灾报警仪、压力表、温度计、防雷防静电设施、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检测情况说明(可列表,注明特种设备名称,2007年应检验数量,实际检验数量、检验结果等情况)。

(9)事故管理情况,提供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说明,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及制定的监控措施情况。

6、现场需核实的资料准备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的具体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4)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二)设备、设施资料

(1)主要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2)设备、设施变更情况

(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辅助系统

(1)储存设施清单(注明储罐类型、储存介质、容量等)、储存设施运行记录、储存设施变更情况、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2)公用工程清单、公用工程运行记录、公用工程变更情况、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3)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运行记录、变更情况、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四)消防系统

消防设施清单、消防设施配置图、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五)工艺技术资料

生产运行记录、工艺变更情况

(六)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检查意见书等文件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资料

(八)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及台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如果做过安全评估或评价就提供)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

(十)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记录或台帐或动火报告。

7、其他

(1)根据具体评价、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其他资料。

(2)对于评价单位的现场检查、调研积极配合。

(3)被评价单位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盖章确认。

(4)需签定安全现状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特种设备日常操作、使用、巡检、维护保养等技术档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巡检内容包括:
1、每次电梯运行时巡视人员进轿厢,用身体感觉确认从起动到 平层皆无异常振动
2、 机房内检查:机房内应无杂物及积水、漏水,通风良好、温度适宜、且保持 整洁。
3、 异常声响、振动检查 : 1、 电梯各机械部件、轴承、导轨、门机构运行中有无振动
4、 限速器的检查, 检查超速开关动作的可靠性。等
可推荐你了解一下优服务-云平台管理系统,设备巡检安排、知识库、设备信息档案等都可以在线管理,方便快捷。可实现功能如:
1、记录并管理与设备相关的每一条数据。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设备台账、设备*商、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物料清单等以及运行数据(如服务开始时间、供应商合同等);
2、管理设备相关的电子文档。包括:设备图纸、安装说明书、设备相关图片,了解设备整个生命周期中运行情况
3、完成维护管理计划(如检修、巡检、保养、改进等)。包括:轻松创建工单,并对工单进行管理以及跟进,直至归档。工作人员可以在日程表中便捷查阅每张工单,并根据地点、设备、工作特性进行合理的安排。
还有许多其他的管理功能、如备件消耗、库存最优化管理、统计报表、运行数据统计展现等不同版本的管理功能,希望能帮到你。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bsci质量验厂清单有哪些?

BSCI审核是商业社会标准行动旨在执行一套统一的程序, 通过不断完善发展政策,来监控和促进生产相关产品之公司的社会责任表现,要求公司在世界范围的生产工厂里运用BSCI监督系统来持续改善社会责任标准。

下面是bsci质量验厂清单内容:

制度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厂平面图及简介

3. 工厂组织架构图

4. 医疗协议及急救证明(红十字会急救证)

5. 消防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

6.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报告

7. 任命书:最高管理层代表,社会责任环境专员,法律法规更新专员,员工代表。(需A4纸张贴)

8. 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总经理签署的BSCI政策,最新BSCI行为准则(需A4纸张贴)

9. 社会责任政策,社会责任负责人列表

10. 关于严禁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通知

11. 当地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部门文件,可从网上下载)

12. 特种设备许可证(锅炉、电梯、叉车等),检验记录及相应操作工证书

13. 电工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厨工健康证

14. 设备清单

15. 员工手册(厂规厂纪)

16. 考勤管理程序

17. 薪资福利管理程序

18. 招聘管理程序

19. 纪律管理程序

20. 离职管理程序

21. 歧视管理程序

22. 食堂管理规定(如适用)

23. 宿舍管理规定(如适用)

24. 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25. 童工管理及拯救程序

26. 囚工管理程序

27. 保安管理规定

28. 未成年工管理程序

29. 妇女保护管理程序

30. 安委会运作程序,安委会组织架构图

31. 安全卫生风险鉴别与评估管理程序

32. 健康安全控制程序

33. 医疗救护程序(附药箱药品清单及领用记录、急救室)

药品清单:医用脱脂棉,脱脂纱布,弹性纱布,医用胶布,棉签,手术手套,手术剪,止血钳,酒精,消毒液,创口贴,烧烫药膏,风油精

34. 废弃物控制程序

35. 虫害控制程序

36. 法律法规获取程序(附工厂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37. 意见反馈管理程序(需A4纸张贴于意见箱处)

38. 劳动能力鉴定

39. 工伤处理程序

40. 工伤赔偿标准及认定办法(附工伤调查报告及登记表)

41. 机针控制制度

42. 化学品管理程序(如适用)

43. 岗位风险辨析及应对措施

4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5. 节能降耗控制程序

46. 个人防护用品制度

47. 可传播疾病与不可传播疾病风险评估

48. 防止血液或体液传播疾病程序

49. 传染病和非传染病分类评估

50. 传染病防治及应急预案

51. 新生妈妈、怀孕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岗位风险评估报告及记录

52. 岗位风险评估报告

53. 生产成本与产能规划程序(附产能评估记录,工序工时)

54. 社会责任内审制度及管理评审报告

55. 供应商名单,地址,联系人

56. 供应商社会责任控制程序

57. 对供应商工厂关于社会责任的现场审核记录(营业执照和关于遵守BSCI行为准则的承

诺书)

人事保险

1. 员工人事档案(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2. 工厂员工花名册(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入职日期,合同期限)

3. 社保凭证及发票(雇主责任险保单,社保批文)

4. 员工代表职责,员工代表通报

5. 员工自愿加班协议及程序

6. 离职员工记录(辞职申请表、工资结算记录)

考勤及薪酬

近12个月考勤记录(考勤机,考勤系统)

2. 近12个月工资记录(附工资条目明细)

工资条目:姓名、基本月薪、本月应出勤、正常上班天数、正常加点时数、休息日加班时数、法定假日加班时数、法定有薪假日小时、基本小时工资、正常日总工资、正常日加点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费、法定有薪假日工资、年休假有薪工资、农保补贴、生产奖金职级津贴、应发工资、扣养老保险、扣所得税、实发工资、签名、签字日期

3.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记录

4. 员工请假、休假记录(产假,年休假,婚嫁,丧假等)

5. 工厂作息时间

环境卫生健康安全

车间逃生示意图

2. 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表

3. 消防设施检查记录(应急灯,安全出口,警铃等)

4. 电气设施检查记录(电箱,配电房,线路等)

5. 消防和电力的官方年检报告

6. 职业病体检报告

7. 饮用水检测报告 

8. 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噪声检测)

9. 化学品清单及相关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

10. 化学品领用记录

11. 防护用品领用记录

12. 断针记录

13. 意见箱处理记录(每月)

14. 员工工伤记录

15. 员工奖惩记录

培训及会议记录

1. 员工代表会议记录(每季度一次)

2. 管理层与员工双向沟通会议(每半年一次)

3. 健康安全知识、劳保用品使用及机器安全操作培训记录(签到和照片)

4. 劳动法、BSCI政策、廉政政策及厂规厂纪培训(签到及照片)

5. 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奖惩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消暑方法培训

6. 急救培训(每半年一次)

7. 消防演习记录:计划书,总结报告,灭火演习记录,逃生演习记录(现场照片及人员签到)(每半年一次)

特种设备出厂,必须附有什么文件,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接收?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 设计与*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对*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境外*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
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 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
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电 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企业承担自己*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械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有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行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者,责令停止*和*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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