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合伙投资理财如何约定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
1,不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纠正为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
2,丙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但其身份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应当先由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丙补足。
4,甲乙丙丁均应该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均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有意识的,丁承接了甲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也应该承担债务责任,丙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其实际在合伙企业中扮演了普通合伙人的角色,故其应当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丁四人应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朋友当初委托我代为理财,现在钱亏了,我需要还钱吗? ...

不需要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基金理财应该怎样操作

假设您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啦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三呢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雇一个投资高手(理论上比我还高点的),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但这里面,如果10多个投资人都与投资高手随时交涉,那事还不乱套,于是就推举其中一个最懂行的牵头办这事。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由他代为付给高手劳务费报酬,当然,他自己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
将这种合伙投资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角色?基金管理公司就是这种合伙投资的牵头操作人,不过它是个公司法人,资格要经过中国*审批的。基金公司与其他基金投资者一样也是合伙出资人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它牵头操作,要从大家合伙出的资产中按一定的比例每年提取劳务费(称基金管理费),替投资者代雇代管理负责操盘的投资高手(就是基金经理),还有帮高手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定期公布基金的资产和收益情况。当然基金公司这些活动是*批准的。
为了大家合伙出的资产的安全,不被基金公司这个牵头操作人偷着挪用,中国*规定,基金的资产不能放在基金公司手里,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不能碰钱,记帐管钱的事要找一个擅长此事又信用高的人负责,这个角色当然非银行莫属。于是这些出资(就是基金资产)就放在银行,而建成一个专门帐户,由银行管帐记帐,称为基金托管。当然银行的劳务费(称基金托管费)也得从大家合伙的资产中按比例抽一点按年支付。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银行出事了,向它们追债的人都无权碰大家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募集投资者结束后宣告成立(国家规定至少要达到1000个投资人和2亿元规模才能成立),就停止不再吸收其他的投资者了,并约定大伙谁也不能中途撤资退出,但以后到某年某月为止我们大家就算帐散伙分包袱,中途你想变现,只能自己找其他人*出去,这就是封闭式基金。
如果这种公募基金在宣告成立后,仍然欢迎其他投资者随时出资入伙,同时也允许大家随时部分或全部地撤出自己的资金和应得的收益,这就是开放式基金。
不管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如果为了方便大家**转让,就找到交易所(证券市场)这个场所将基金挂牌出来,按市场价在投资者间自由交易,就是上市的基金。
现在我们再来读下面的基金的概念,就不太晕头了吧。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我国基金暂时都是契约型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 专家理财是基金投资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公司配备的投资专家,一般都具有深厚的投资分析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科学的方法研究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组合投资,规避风险。相应地,每年基金管理公司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也会从基金资产中提取托管费。此外,开放式基金持有人需要直接支付的有申购费、赎回费以及转换费。上市封闭式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在进行基金单位**时要支付交易佣金。
2、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雄厚的实力,可以同时分散投资于很多种股票,分散了对个股集中投资的风险。
3、 方便投资,流动性强。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量起点要求一般较低,可以满足小额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的需求,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财力决定对基金的投资量。证券投资基金大多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使得投资者收回投资时非常便利。我国对百姓的基金投资收益还给予免税政策。
附带解释下证券基金有关的部分问题。
什么是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
就是你投资入伙时要交的费用,因为基金公司宣传吸收投资人的活动是要费不少钱的,这些费用自然不能他一家出,另外通过提高你入伙的成本,降低你入伙不久就想离开的欲望。
什么是基金的赎回费?
就是你撤回投资和收益是要交的费用,原因与上面类似。还有一条,就是有人撤资走的时候,为了还给你现金,基金可能不得不*掉一些债券股票,这是对基金资产不利的动作,对其他不撤资的合伙人的利益有不良影响,所以让你留下点费用作补偿。
什么是基金的转换费?
就是同一家基金公司操作着多个基金,你持有其中一个基金,想把这个基金按同等资产数量换成该基金公司操作的另一种基金,应向基金公司交付转换的费用,原因也与上两条同理,主要为了提高你变动的成本,不愿让你频繁变动。
什么是基金交易佣金?
就是上市的基金在交易所市场转让时,为你提供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向你收的劳务费。
证券投资基金为什么有那么多种?
这是因为不同的基金自己规定的主要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有区别。
股票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股票市场上的基金;
债券型基金就是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在债券市场上的基金;
混和型基金就是根据情况将部分资金投在股票上而另一部分资金投在债券上的基金(当然这种投资比例是可变化调整的),甚至根据事先的规定也可以部分投资在其他品种上;
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全部资产只投在货币市场上的各类短期证券(风险很低但收益也低)的基金。
这些基金的投资风险由高到低的顺序大致是,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风险高低不同,所以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来选择风险水平适合自己的基金投资入伙,也可以通过低风险基金、中等风险基金和高风险基金都投资一部分的办法来分散风险和平衡收益水平,这种行为就叫作投资组合。
不同的基金在自己的名称上冠以什么“增长”、“价值”、“行业”、“蓝筹”、“小盘”、“周期”、“消费品”等等的字号,是将自己的主要投资策略风格标在名称上以便投资者一目了然,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基金只是当初为了找个好名头切入点以便中国*容易批准成立。
上面讲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还有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的房地产基金,专门投资于期货期权的期货和期权基金,专门投资于黄金市场的黄金基金,专门投资于实业的产业基金。这些基金对我们初涉基金投资的人来说投资机会不多,先搞通上面几种最常见的证券基金后再说。
基金分红并不是基金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
基金的收益主要是取决于基金净值每天的涨跌,这跟股票是差不多的,也就是低时申购高点赎回
一般来讲,家庭理财的方式或投资品种主要有:储蓄、购*股票或基金、购*债券、购*保险、*黄金、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从家庭理财的国际对比看,目前我国家庭应该加大在证券品种上的投资,以期获得较高的收益。如何购*基金?这里我们主要讲几个大原则。
第一:你至少要知道基金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基金,简单说基金就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就是你*了基金,基金管理人把全部*基金的人的钱合在一起去投资股票和债券,挣的钱或输的钱都归你,你给基金管理人付出的是年1.5%(一般情况)的管理费。
第二:*股票好还是*基金好?我们建议一般投资者还是*基金。一是目前我国股票超过1400 家,从中选择好股票获益是一件困难和专业的事情,例如,2006年是中国股市的大牛市,但一年下来,仍然有一些股票年收益是负的,一般投资者怎样能保证你*的股票刚好不是下跌的呢?而购*基金,相当于把钱交给专家,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一篮子股票进行投资,也许你获不到最高收益,但是你能获得市场平均收益。二是从国际经验看,成熟市场如美国,投资者基本上都是通过购*基金间接获取证券市场收益的,自己*股票投资的不多;三是从基金的表现看,由于基金会*许多股票同时投资,因此,波动会比较小,风险也比较小。
第三:*什么类型的基金好呢?选择基金类型主要和你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关,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一定要认清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认清资金的性质,再对基金从类型和风格上作出选择。一般来讲,股票仓位很高的股票型基金,就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适合年轻人或对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强的人。
第四:基金投资是一种中长期投资,如果你是想通过*基金短期抢一把钱,那么我劝你最好不要*基金或进入股市。投资基金一定要有中长线的思想,根据成熟市场的研究,股票(包括基金)的长期平均收益率在每年10%的水平,从美国市场来看,50年中合理的回报大概是在15%左右。所以,对基金进行中线波段操作对投资者有较高的要求,而只有通过中长期投资,你才可能分享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和股市繁荣。
第五:是否以1元钱认购新发基金就很便宜?现在很多人觉得新基金是以1块钱认购,很便宜,去排队抢购。而那些老基金,很多人认为净值太高,太贵了,其实这是绝对错误的。你投资基金的收益是如何计算的呢?实际上你挣的是基金涨跌的幅度。例如:某日股市上涨3%,忽略管理能力,一般情况下两基金的收益差不多,假设两基金的净值都上涨了1 %,你以1元钱*的新基金就会挣1分钱,你以2元钱*的老基金就会挣2分钱,这样,假如你投资了2万元*基金,*新老基金挣得钱是一样的,都是200元,区别是2万元你*新基金能*2万份,而*老基金只能*1万份。
2007年以来,证券市场步入震荡上升期,各个基金的表现也发生变化,从统计看,小盘基金普遍表现较好,这主要是由于小盘基金分额少,因而操作的灵活性大,可以方便地进行仓位和股票的调整。近期行情的走势为小盘基金充分发挥出自身流动强的特点提供了空间,因此,如果你预计2007年证券市场的总体表现是震荡上行或者是震荡市,不妨多关注小基金。
衡量一只基金,不少基民只看星级和单位净值,而对其它绩效指标,如标准差、贝塔值、夏普比率等数字,则退避三舍。申购基金时,能*五星级基金,他们就不会选三星级的品种。但时间一长,基民却发现五星级基金"沦落"到了两星级,曾经被小看的三星级却一跃成为五星级基金。其实,巧用晨星等机构提供的基金绩效指标,基民可以通过四步法对基金进行考察,从而准确地判断出基金的盈利能力、风险系数、业绩稳定性、长期投资价值等,轻松挑选出自己的"心水"基金。
"*基金,数星星"是不少基民的游戏规则,很多基金公司也乐此不疲地将"星级"作为宣传的一个重要砝码。因此,一部分基民在挑选基金时,参考依据就是基金评级。能够*到五星级的基金,自然就不会*三星级的。但一段时间后,细心的基民却发现基金的星级评级并非金科玉律。因为基金的星级评比也风水轮流转,并没有常胜将军地稳稳坐在五星级的宝座上。
既然星级评级不能成为挑选基金的标准,那么,该用什么方法在基金中"寻宝"呢?关于基金的业绩表现,基民关注的是净值的增长和机构给出的星级评级。而对其它衡量基金业绩的指标,却知之甚少。其实,正如基金的配置决定了基金的风格,基金运作的统计指标可以客观衡量基金的表现。
在晨星等专业机构上,衡量基金的绩效指标很多,包括年平均回报、标准差、夏普比率、阿尔法系数、贝塔系数等。这些基金指标看起来艰涩难懂,往往让基民退步三舍。但是,巧妙借用这些指标,基民可以通过四步法考察出基金的盈利能力、风险系数、业绩稳定性、长期投资价值,从而挑选出适合自己的"心水"基金。
关于基金的指标很多,该如何借助基金指标来"淘宝"呢?本文拿广发小盘成长、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易方达策略成长这三只经过熊市考验的明星基金来"现身说法",介绍如何巧用基金指标,四步法挑选适合的基金。
第1步:考察盈利能力
投资者普遍关心一只基金的盈利能力。因而,考察基金的第一步就是看它们的盈利能力。关于基金的业绩,有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等的回报指标。而基金作为长期投资的产品,看业绩一定要看长期。一般来说,至少三个月以上的业绩表现才能全面地反应基金的"脾气禀性"。因此,根据晨星网的数据,考察基金盈利能力的绩效指标主要有基准指数、基金类别和年平均回报。(具体数据见表1)。
所谓基准指数,是指基金都有自己的业绩比较标准,这一项指标是反映基金打败自己参照物的能力。因而,数字越大,说明能力越强。当然,跟自己的参照物比较还不算,基金还要跟同类作横向比较。这就要看基金类别这个指标,它是指基金在某段时间表现高于或低于同类基金的平均回报。很明显,在这两项指标中,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表现突出,其次为易方达策略成长。
此外,年平均回报是体现基金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是按照今年以来到目前的数据去推算一年的总回报。一般说来,总回报越大越好。从晨星网的数据来看,这三只基金在今年以来的表现中,上投摩根中国优势的盈利能力是最好的,易方达策略成长次之。
第2步:考察风险系数
收益总是伴随着风险。以较低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这是基金的理想状态。因此,考察了基金的盈利能力后,自然要关注基金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是评估基金风险的指标,反映的是基金下行风险的可能性大小,即亏损率的高低。在晨星的评级中,衡量基金风险的指标主要包括最差的季度回报率和晨星风险系数这两项。(相关的数据见表2)。
考察基金的下行风险,首先要看最差的季度回报率。它是指基金成立以来,按季度计算的回报率中最差者。这个指标体现的是在大盘下跌时,基金表现最差到什么程度。从这个指标来看,在这三只基金中,易方达策略成长的下行风险最大,最差三个月的回报是-12.66%;其次为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最差三个月的回报为-7.56%;而广发小盘成长相对要稳健一些,最差三个月的回报为-7.24%。
除了这个指标外,还可以从晨星风险系数来分析风险。它是用来衡量某只基金与同类基金相比较的下行风险。其中,晨星采用国内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这个系数越高,说明与同类基金相比,该基金的下行风险即亏损率越高。以这指标来看,这三只基金都属于风险系数较高的品种。
第3步:考察业绩稳定性
基金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是好事,但这个能力是否可以持之以恒呢?这还要看基金业绩的稳定性。最差的季度回报率和晨星风险系数体现的是基金下跌的风险几率,而考察基金的稳定性则要看标准差、贝塔系数(β)和R平方,它们会直接体现基金收益的波动幅度。
标准差又称波动幅度,是指过去一段时期内,基金每周(或每月)回报率相对于平均周回报(或月回报)的偏差幅度大小。它反映了基金总回报率的波动幅度,数值越大,表明波动越厉害。例如,基金A在过去两个月的收益率都是1%,那么其标准差为0。而基金B一个月的收益是5%,另一个月的收益是-7%。很明显,基金B的标准差大于基金A的标准差。
同样地,贝塔系数(β)衡量的是基金收益相对于业绩评价基准收益的总体波动性,是个相对指标。贝塔系数越高,意味着基金相对于业绩基准的波动性越大。如果贝塔系数(β)为0.9,代表随着市场上涨或下跌10%,基金相应上涨或下跌9%。
值得注意的是,β系数能否有效衡量风险,很大程度受基金与业绩评价基准相关性的影响。如果将基金与一个不大相关的业绩评价基准进行比较,计算出来的β系数就没有意义。因此,考察β系数时,还应该考察另外一个指标--R平方。R平方为1,代表基金与业绩评价基准完全相关;R平方为0,意味着两者是不相关的。R平方越接近1,β系数则越能体现基金的波动性。反之,R平方越低,β系数作为基金波动性指标的可靠性越低。
标准差、贝塔系数(β)和R平方所量化的对象是收益的波动,而不是投资的风险。实际上,它所体现的是基金业绩是长期平稳增长,还是坐"过山车"似的忽上忽下。根据这三个指标(数据见表3),易方达策略成长的收益波动性最大,其次为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而广发小盘成长的净值表现最为稳定。
第4步:考察长期投资价值
借助晨星网关于基金绩效的相关指标,基民对基金的盈利能力、风险系数、业绩稳定性都会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来挑选基金。不过,基民投资基金一般都是长期持有,自然是希望回报越高越好,风险越小越好。因此,夏普比率是不得不关注的一个绩效指标。
衡量基金表现必须兼顾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夏普比率就是一个可以同时对收益与风险加以综合考虑的指标。夏普比率又被称为夏普指数,是国际上用以衡量基金绩效表现的最为常用的一个标准化指标。它是衡量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基金承担单位风险所获得的超额回报率,即基金总回报率高于同期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夏普比率越高,基金承担单位风险得到的超额回报率就越高。从表4的数据来看,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能更好地兼顾收益和风险,其次为易方达策略成长,广发下盘成长则稍为逊色一点。
借助基金的指标,基民可以发现:从盈利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来看,上投摩根中国优势的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次为易方达策略成长;而从风险系数和收益的稳定性来看,广发小盘成长最为稳健,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次之。
可见,借助专业机构提供的绩效指标,基民可以准确地判断基金的盈利能力、风险系数、业绩稳定性、长期投资价值等重要信息,挑选出适合的基金产品。当然,用参考指标来衡量基金不可能保证百分百准确,但至少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情况,提高盈利的概率。
综合以上我所讲的!
我觉得可以分配成20%的股票型基金,80%的配置型基金!其中,配置型中可以分50%保守配置型,30%积极配置型的基金!
股票型基金我觉得不错的有:华夏回报、银华优质、博时主题、嘉实300、富兰克林国海弹性、东吴嘉禾优势精选等等
配置型基金:银华优势、嘉实稳健等等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希望能帮到你!
但其实最合适自己的基金才是最好的基金的!
希望你不要盲目听从人家的意见,最好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与考虑才*!
毕竟投资是用自己的血汗钱!
拿钱给朋友做投资,他做亏了,没写任何协议,也没有借...

可以。1. 没有协议、没有借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2. 但是,要有证据证明所转账的数额为借款的数额,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明等。如果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借款,法院将不予认可。 3. 当然,当事人直接承认借款的,可不再举证证明。 你可以微信和他讨债,如果对方回复你说无钱还你等也可以表明对方承认是债务关系。
拓展资料: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借钱者不承认该怎么办?
2016年4月1日,周某国在云南出差,突然接到好朋友唐楚从甘肃打来的*。称因购*某产品暂缺8万元,想请周某国暂借其8万元,回去就还。周某国二话没说,就将自己银行卡上的8万元转给了唐楚。由于二人都在外地,且相隔遥远,双方没有履行任何手续。 事后周某国一直忙,就没顾得上问唐楚。但自己身边已经没钱了,就给妻子孙岚要钱,孙岚知道周的银行卡里有八万元,不可能这么快就花完,就询问周某国,周某国将借给唐楚八万元的事说了,孙女士没有办法,只得有给周某国银行卡上打2万元。因唐、周两家关系比较好,孙也不好意思问唐要这八万元。
一天,孙女士与唐太太在商场见面,孙女士含蓄地问唐太太说,你老公最近忙什么呢?唐太太说,在甘肃*了一台研磨机,现在还没投资生产呢!孙女士顺口说了一句:你老公*研磨机,还给我老公借八万元钱呢,将来发大财了,可别忘了我们。唐太太听完孙女士的话,说:不可能,我家老公*研磨机的钱都是我给借的,没有借你家的钱啊。 孙女士回家就给自己的丈夫打*,要他回来说清楚。
周某国拿出转账记录,孙女士虽然相信了自己的丈夫,但怎么给唐楚说呢?周某国对妻子说,这件事你不要管,我给他说,把钱要回来。于是,周某国给唐楚打*,果不其然,唐楚不承认借款的事。 周某国几次找唐楚,唐楚都不承认借款。无奈周某国以转账记录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楚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唐楚辩称,8万元是周某国之前的还款,并拿出之前双方谁也说不清的经济往来账。周某国因无其他证据证实唐楚借款,只得撤诉。 此案虽要回了借款,但其过程中的曲折和艰辛是可以想象的。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您好: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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