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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

更新:2023年03月22日 11:2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

项目入股合同怎么写

问题一:项目合作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四号宋体,页面就一般能打印出来的那种不要超过边框线则OK
项目合作协议》样本
甲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占地约 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 亩,代征道路面积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 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 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海,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x 50%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 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

问题二:共同投资协议书范本 共同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矗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

问题三:投资一个公司的另一个项目合伙协议怎么写 找个律师代笔,一般律师那里有好多素材,还可以保证你的权益

问题四:求项目合作协议书怎么写 重大项目建议请律师。

问题五: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司自然人)乙方(入股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一、入股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 股。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 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五、退股、中途退股。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C、合同到期时;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 1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 是为当月纯利润。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 区域内做同类产品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同类产品经营公司。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九、本合同一式一份,由甲方保管甲?方:? 乙??方 : 代表人:????????????身份证号:?????? 签约日:年? 月??日 自己在修改一 下

问题六:投资合同范本 投 资 协 议 书
甲方:(投资人)
乙方:(操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
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帐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
三、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帐户资金总额减去帐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 : 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 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 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问题七:你好,我技术入股百分之30,请问合同怎么写,我有个范本,不知道怎么样? 你可以把第七条删掉。

问题八:入股合同书怎么写?我要入股一半,怎样和另一个生意伙伴签合同?合同书内容包括什么? 这个可以找律师拟一份,法律认证的合同才会生效

问题九:合作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你们好:
1、合伙经营协议书 内容大体涉及:合伙人出资方式(货币、技术、设备等等)、资金及财务管理、盈亏如何分担、各自在合伙经营中担任的角色(职责)、散伙条件及对合伙债务承担等等。
2、范本如下,根据你们的经营特点增减:
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

问题十:合作协议书文本范例 给你2个参考 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南京金陵翻译院乙方:南京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拓展中学生教育培训市场,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一、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乙方提供办学资质,成立南京金陵翻译院培训中心中学生部,限中学生培训项目; 2) 为乙方提供出国留学服务资质,成立南京金陵翻译院出国服务中心业务三部,代理出国服务中心所能开展的一切业务; 3) 协助乙方组织师资以及教学场地安排; 4) 提供乙方报名培训发票; 5) 甲方南京书城培训超市8号摊位同时作为乙方的报名点,乙方承担费用1万/年; 6) 在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与南京其他机构进行以上项目的合作;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项目宣传,负责市场的策划、宣传、拓展以及培训工作; 2) 承担合作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3)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和相关的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单独合作; 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发票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报名咨询及收费等工作。二、 利益分成与支付方式甲方将按合作项目营业额的20%进行提成(已含各种税金),甲方提供乙方的发票,在乙方向甲方交兑新发票时结清相应产生的费用。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乙方:南京金陵翻译院 甲方: 南京龙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代表: 代表:地址:南京市渊声巷18号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号银都大厦4楼C02座邮政编码:210008 邮政编码:210004 *:025-83316775 */手提:13813842858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 合作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将在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土地和厂房条件具备后一个月内迁入并注册在乙方管辖的杨镇工业开发区。 2) 甲方将其承担的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和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项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业园区进行产业化。 3) 甲方有义务引进其它的“863”项目公司落户乙方工业园区,并配合乙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高新技术园区等有关事项。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合法经营,尽快让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5) 甲方招聘企业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人员。 2、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 2)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的项目产业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厂房,并保证属于北京市规划局批准的工业用地。 3)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协助为甲方获得(前期)不少于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乙方负责落实并保证甲方享受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才引进等等;同时享受地方 ***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返还政策(即:增值税地方 *** 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 在甲方落户乙方工业园区之后,乙方应按照当地 *** 的投资政策,相继解决甲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户籍。 3、 甲乙双方约定: 1......>>

委托理财合同 篇2


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

(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 篇4


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X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

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委托理财合同 篇1


投资理财合同如何写 委托理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C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 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委托理财合同 篇5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文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许成、王达路、张众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涉及到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的原告主体问题,主要是关于案例中涉及的委托书签名和实际使用人不同而导致的诉讼主体确定问题。委托书的签字虽然是第三人王达路以第三人许成名义所填写的,但是根据第三人许成所讲他并不实际拥有该银行卡,且委托书上的账户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证开户,开户资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虽然委托书的签名为第三人许成,但实际的拥有人确是本案原告李文,因为原告李文与被告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权利争议事实、其与被告存在权利保护的争议事实,而且原被告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法院认定李文是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是正确的。

理财产品认购书效力

银行委托理财产品认购书有无效力的问题,涉及到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许成与B支行之间签订的委托书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填写的,委托书上的客户签名也是由第三人王达路自行签字的,并非许成本人签名,虽然委托书上所使用的账户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许成的名义开设的,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无法证明该委托书的签订是其授权王达路代替第三人许成签署,而且案件在一审两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许成、王达路都对委托关系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所以本案系委托合同没有异议,即原告李文委托被告员工王达路为其购*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的购*流程来看,原告首先应在被告处存入足额资金,与被告签署理财产品协议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以开通理财服务功能。原告李文认为将理财产品的内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强加于上诉人是违反公允原则的,但是对于理财产品的购*来说,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当严格的,客户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托事宜并促成委托购*生效。

本案一审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处购*了一次基金产品,原告对理财产品的购*流程应当是知晓的,所以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中国A银行理财产品协议》范本4.4条的约定“乙方(A行)与甲方(客户)签订《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理财委托书之前并未与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且在签订委托书之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委托书确定的金额2902737.70元汇入其所开设尾数为3219的理财账户中,所以被告无法冻结并扣划相应款项,在其业务系统中也没有任何存档记录,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购*理财产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过错及责任

在委托书的效力确定之后,有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该如何确定?银行职员王达路的行为效力该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认购委托书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因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原告李文认为购*理财产品的资金在签订委托书之前已经交给银行职员王达路,是王达路的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资金没有汇入理财账户中,而且王达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账户里三四十万元。从案件有关事实来看,20xx年11月初王达路被李文要求还钱,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李文要求王达路出具关于理财方面的单据,即为本案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王达路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下私自伪造的,私自盖上了自己保管的业务专用章。由此可见,委托书并不是银行真实意图的表示,王达路虽然为银行员工,但无相应的授权,所以委托书对于银行来说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王达路私自伪造盖章应属个人行为。 从本案来看,王达路在西湖B支行的职务是运营主管,此任职期间也没有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职责,是李文基于和王达路的私人关系才将其银行卡及密码均交给王达路保管,王达路在为李文代办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时并没有利用运营主管的职务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给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由此可见,李文将两个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王达路保管、使用的行为应属于两人之间委托关系,王达路代李文管理银行卡及密码也是出于私人行为,不具有职务行为特征,故不构成表见代理。鉴于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银行对其职员非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失应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几点启示

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由于委托理财业务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服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尚未在合同法层面上予以规制,金融监管法规也更多的侧重于从监管金融机构的视角来规范,而很少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合理界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有些地方法院已经试图在其规范性文件中解释委托理财合同,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限定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这意味着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和管理两大层面的内容。从合同法视角来看,现阶段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大致有委托法律关系说、代理法律关系说。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合伙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虽然委托理财在某些性质上与这些合同的特点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也与这些合同类型存在明显不同,无论将委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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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委托理财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理财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理财合同如何终止

法律分析:投资理财合同终止的方法有以下几点:1、解除该合同;2、合同的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承担;3、投资理财已经履行结束;4、债务被抵消了;5、投资者免除了合同债务;6、合同标的物被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委托理财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 以下是关于委托理财的纠纷点分析~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同参与主体有哪些

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合同。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包括委托人(即客户)、受托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监管人)共三类。有人提出,客户的范围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管理人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等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自然人。结合现实,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1)工商局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是否为合法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主体。虽然该类公司没有金融性质的名称,但如果其从事金融投资性质的委托理财活动(俗称私募基金),就不能简单地因为其无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专营许可证而从法律认定其所签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是无效的。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此类合同不仅量大,而且还会不断增加,故无论从承认现实还是面向发展也都应将这类主体纳入其中。投资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直接对外进行金融证券与实业的投资,其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或投资委托管理,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6。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有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在设立时均无须前置审批条件,其投资或投资委托管理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资金与信息、能力和服务的合作,分成方式是双方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自愿有偿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风险的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随着境内居民合法财产数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记中民营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化,这类投资行为应进一步得到鼓励。

(2)作为受托人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具有有关*部门(不只是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获得投资委托管理的资质,如同海外的立法规定与惯例,未经登记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投资委托管理业务,对于任何非法设立的投资委托管理机构应依法制裁。

(3)目前理财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质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机构或券商工作人员开设的,这时,管理人应是券商;有的是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或个人租房开设的,管理人则应是有关机构或个人;若联合设立或借名设立或名义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问题就比较复杂。有人提出,在委托理财真正管理人不明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举证证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认为,举证责任主要应当由名义管理人承担。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存在第三方(监管人)时,客户将管理人和监管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将管理人和监管人列为共同被告;客户以管理人为被告而未将监管人列为第三人起诉的,或以监管人为被告而未将管理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追加监管人或管理人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委托理财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托人资本增值和受托人获得高额回报的有机统一和有效组合。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发端于1993年,当时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至1996-1997年间,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其间,《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之成为券商的一项重要资产管理业务,其他机构亦参与其中。其后行情的持续低迷使委托理财业务也走入谷底,许多签订保底条款的受托人遭受重创后纷纷撤销保底条款,加上运作上的不规范,产生大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因此,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确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违规或违法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受理。在这里,可以看到:(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既存在合同纠纷也存在侵权纠纷,甚至可能出现两种责任竞合,对此,原告可以行使选择权。(2)根据客户因委托理财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即是否在委托人账户名下操作),其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对此,司法解释应当细化。我认为,无论有否保底条款,不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转移资金的所有权,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故在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三、保底条款效力如何区别对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或者信托业务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认为,不应当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合同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假借委托理财合同名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洗钱等金融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过程中进行的相关证券、期货等系统交易行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论盈亏均按双方约定的保底比率保证客户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则全部归管理人所有或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法院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而管理人、监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底条款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认定该担保无效。而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理财的盈利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条款,法院则应认定为有效。

我认为,上述针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条件下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信托法律关系条件下,则值得研究。如果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信托业务资格的,且由于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故无论有否保底条款,都应认定有效并按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办理;反之,受托人没有信托业务资质,却导致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受托人为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恢复原状并承担责任。

四、民事责任过错承担及损失如何认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应当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当对其是否违反监管承诺、其违约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受托资金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都无过错的,客户自行承担其资产损失。(2)因合同无效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3)对保底条款提供的担保被认定无效的,担保人的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处理。(4)监管人违反承诺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监管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管理人、监管人挪用受托资金或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管理人、监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为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有人提出专门罗列客户、管理人和监管人过错的数条判定标准。

对此判定标准,我觉得值得商榷。由于客观实际千变万化,法条难以概括所有现象,确定具体的判定标准还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则。我认为,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过错判定标准时,首先应当考虑主体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监管人、是否具有专业的投资委托管理资质、是否转移了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条款等,这些都是适当加重过错责任承担的考虑因素。

有人提出,客户受托资金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中,合同有效时,实际损失以委托资金差额损失为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实际损失范围包括委托资金差额损失、委托资金损失部分的交易手续费、佣金,税金以及利息(自委托交付日,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谓委托资金差额损失,是客户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数额与管理人最后一次理财行为发生后委托资金余额之差。另外,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委托理财期间客户获取的收益可以冲抵管理人或监管人的赔偿额。

(本报投资者*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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