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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10:12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清洁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需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 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预防、控制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人口稠密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审批结果应当予以公开。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成其自行纠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要办烤漆房环保手续怎么办

到苏州市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证。

1.建设项目根据行业和规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环评类别为登记表的,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需要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机构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
2.然后带着证件去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证。
3.还要去办理消防许可证。
4.这里要注意,全国各地的环保规定是不同的,自己要先了解自身企业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一般来说是根据喷漆企业营业场所的面积决定的。以申请环保手续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为基准,5000平方及以上的,无论是否涉及钣金喷漆项目,都要做报告表,由第三方机构做环评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文书证明,经营方为合法。5000平方以下的,填写登记表备案,企业(业户)取得环保备案登记号,经营即为合法。涉及钣金喷漆的,不论面积多少都必须符合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规范要求》(德环办字〔2017〕138号)。
油漆带有一定*性气味,而且油漆大多用在家装方面,和人体密切接触。喷漆前办好环保证才能合理喷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六条 县级人民*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报告,由人民*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的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条 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调整、修改内容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开饭店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需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16条: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均需要办理环境评价手续。

根据以上要求,开饭店同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扩展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是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

三是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包括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环境评价意义: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

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参考资料来源: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评

车床加工因环保检查不让干是怎么回事

车床加工因环保检查不让干是:车床加工过程中出现对环保会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不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

机械加工厂可能对环保会造成影响的因素有:

废水、废油的处理,包括机床更换下来的废机油、切削加工用的冷却液、各类清洗剂、生活污水等,没有妥善处理,随意排放到附近的沟渠河道,造成污染。

噪音,特别是晚上,机床的运作声、切削时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

废气,机油、油漆、防锈液等化学物品散发的有害废气、气味。

切屑运输中散落在道路上,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车床加工:

车床加工是机械加工的一部份,主要有两种加工形式:一种是把车刀固定,加工旋转中未成形的工件;另一种是将工件固定,通过工件的高速旋转,车刀(刀架)的横向和纵向移动进行精度加工。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本市首例项目;
(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原则,制订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工之前报相关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在本辖区划定禁止*、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和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排放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网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无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污染物的废水。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十三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第十四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环评网上备案怎么办理?

现在是直接网上备案,注册流程:

1、网上搜索“XX市环保局官网”进入官网,点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2、点击“注册”,填写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等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施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法律强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按时间顺序分为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环境影响后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土壤、声、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项目建成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损害,防止这些影响和损害的对策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环境影响评价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城市人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第八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第十条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第十六条 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第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什么企业 需要做环评和环保手续?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据此规定,开办一家化工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办酒楼按区域敏感性和营业面积,编制报告表或登记表。

扩展资料:

对于企业来说,有三种情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当新企业成立时,根据企业应使用的性质决定是否及如何进行环评;

2、当企业有新的改造、扩建项目需要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进行环境保护预审批;

3、企业在上市前,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获得环境保护合规证书。

环评所需资料:

首先,向当地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申请,然后选择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当然,也可以先选择一个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然后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申请。

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后,报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单位评价,修改完善后报环保局批准。环境保护局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是否批准建设或者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需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完成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工程竣工后,环保局应当在试运行期内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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