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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更新:2023年02月18日 03:23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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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站是明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扩展知识: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事业编制:

救助站工作职责与职能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

武汉流浪宠物救助站的岗位职责

1. 负责基地小动物的饲养、照料工作。包括定时喂食、添水、户外活动、洗澡、健康护理等。
具体要求:
a. 定时给小动物喂养必需的食物;
b. 保持清洁饮用水的提供;
c. 定时为小动物洗澡、整理毛发,保持小动物的健康形象;
d. 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小动物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
e. 负责小动物基本的医疗护理,协助医生给生病的小动物*、治疗,根据医生处方按时给小动物擦药、喂药,对特殊病例的照顾等;及时将生病小动物隔离观察,防止相互传染;
f. 如遇特殊情况须马上向基地部负责人进行汇报。
2. 负责基地环境的保洁工作。每日定时打扫犬舍、各工作间、活动场地,定时消毒,时刻保持基地整洁的形象;
3. 负责基地物资的保管、维护并合理使用;
4. 负责基地来访人员的接待;
5. 出入基地的小动物必须事先通报上级领导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6. 配合协会在基地展开的各项活动,耐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7. 遵守工作制度,未请假不得随意离岗;
8. 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消防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1、承担责任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6、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哪些救助职责和义务? (1)

1、 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 ,包括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并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随身物品的情况;2、 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3、 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进一步查明、 核实受助人员 基本 情况 ,并着手 *受助人员档案, 将 其 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妥善保管。 对 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三)、履行基本救助义务。1、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2、基本健康保障义务。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3、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义务。1) 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 。要确保 站内的受助人员 不能受到来自站外人员、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助人员的人身侵犯;要安排 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住宿, 女性受助人员 要 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受助人 员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未 经救助站同意 不得 离开救助站 。其他 受助人员 离开 救助站 应事先告知,不辞而别 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应当终止救助。 2) 保障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要为 受助人员保管 好 随身携带的物品( 生活必需品除外) ,待 其 离站时归还。4 、为受助人员回家提供便利。1) 帮助 受助人员 与其亲 属 或者所在单位和 有关组织 取得联系。这里的亲属是指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是指 受助人员 工作单位, 有关组织 是指其 住所地 或者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2)、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 受助人员,应劝导其 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对 已经 给予 救助或者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 ,包括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 人员 和未成年人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 受助人 员,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3)、对 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 应当 为其提供乘车凭证。 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一般 受助人员 ,救助站应同时 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对于特别 受助人员,救助站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扩展内容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局和救助站属于一个单位吗?

救助站是民政局下属的一个单位。救助站使用事业编制,是各地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民政局是当地人民*的组成部门,为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服务于社会民生方面的行政工作,民政局和救助站他们是统属关系。

扩展资料:

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推动基层*政治建设。

(六)统筹推进本市城乡社区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承担外地来京*人员和非正常*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区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政局

                 百度百科——救助站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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