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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费包括哪些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08:4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房地产税费包括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税费包括哪些

房地产税费包括哪些

房屋**要交税费:*方:房屋登记费:80元/套,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0.5‰ 5元/证,契税:首次购房1%、非首次购房1.5%。*方:营业税:5.55%或差价×5.55%或免征,个人所得税:1%或免征,土地收益金:1%,手续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0.5%。

扩展资料:

1.房地产税改革方案逐步清晰,关于税率标准和减免范围,预计按照“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授权各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也就是说,我国的房地产税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模式。

2.房地产税正式落地,对于刚需们来说其实是一个好消息。房地产税的出台能够有效地遏制炒房现象。目前,不少炒房者手中拥有不少的闲置房源,在房地产纳税正式落地之后,这些闲置房源将成为被收税的对象。

专家预计,会有不少的炒房族在房地产税政策落地之后*部分闲置房源来减少自己需要交纳的房地产税。

3.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端将会变得更加充足,所以刚需们也就拥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学原理,当需求端没有明显变化的时候,供应端的增加会促使房价下行。

什么是契税,什么是房产税?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转自:问律近日,朋友圈等多平台流传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听说契税税率要涨了?这是真的吗?小伙伴们都冷静点!《 》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的税率是否真的提高了?《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别着急,我们已帮你整理好了↓↓↓

一.法定税率并未改变《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二.征税范围略有调整《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三.优惠对象有所扩大《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四.申报缴税更加便利《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五.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具体变化详情请看下表:购*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全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以下简称《契税法》、《 》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房屋**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

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互换和房屋**、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

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十

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

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8月26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几个具体问题

法律分析:

一.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按*〔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薄弱企业作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税收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短期影响不明显,导致某些企业在未做税务清算之前未能足够重视各种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2.对纳税存在错误认识在很多房地产企业中,理所当然的将纳税筹划作为财务部门独立可完成的工作,不重视开发全过程中各个部门的配合,致使企业出现多交了税、还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虽了解相关税务知识并且经常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但是如何将税务知识以及税务机关的各项要求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去,是需要企业领导予以重视以及各部门进行配合才可以完成的,不然税务工作也仅是事后的税款计算与缴纳罢了。因此,目前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中小房企对税收筹划应有正确的态度和认识。

3.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纳税管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内部,虽然企业财务人员也在进行税收相关规定的学习,但是由于针对性不强,不够系统全面,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并没有多少帮助,甚至由于断章取义造成偷税、逃税的现象。

4.房地产企业不知如何规避风险由于缺乏妥当的纳税管理,不仅不能以合理手段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而且还容易给企业造成纳税风险。因此,只有加强企业领导层对税收影响盈利的认识,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节税意识,才有可以真正实施税务筹划工作,从而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规避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风险。

5.企业内纳税筹划实施不及时由于未能事前进行筹划,等会计核算完成后,发现有可合法合理规避税款,这时已无法改变交税的现实,造成不必要的开支,减弱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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