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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监测的方法标准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10:3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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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监测的方法标准

大气环境监测的方法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9-4-1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2007-1-19大气环境监测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2007-8-1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08-1-1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008-3-1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2008-3-1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2008-3-1
HJ/T 174-2005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
HJ/T 175-2005 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
HJ/T 165-2004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
HJ/T 167-200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
HJ/T 93-200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3-7-1
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1-8-1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1-11-1
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
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 2001-11-1
HJ/T 77-2001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2-1-1
HJ/T 54-2000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2000-9-1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001-3-1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001-3-1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2001-3-1
GB/T 12301-1999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2000-8-1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0-1-1
HJ/T 4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2000-1-1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2000-1-1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2000-1-1
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2000-1-1
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
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
GB 9804-1996 烟度卡标准 1997-1-1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6-3-6
HJ 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996-7-22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1995-8-1
GB/T 15433-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
GB/T 15434-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
GB/T 15435-199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
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
GB/T 15437-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438-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1995-8-1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995-8-1
GB/T 15501-1995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2-1995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262-9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995-6-1
GB/T 15263-9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5-6-1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6-1
GB/T 15265-94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1995-6-1
GB/T 14584-93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 1994-4-1
GB/T 14668-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1994-5-1
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4-5-1
GB/T 14670-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5-1
GB/T 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1994-3-15
GB/T 14676-93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7-93  空气质量 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994-3-15
GB/T 14680-93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1994-3-15
HJ/T 3-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1993-12-1
HJ/T 4-93  柴油车滤纸式烟度计技术条件 1993-1-1
GB 13580.1-92  大气降水采样分析方法总则 1993-3-1
GB 13580.2-92  大气降水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1993-3-1
GB 13580.3-92  大气降水电导率的测定方法 1993-3-1
GB 13580.4-92  大气降水pH值的测定电极法 1993-3-1
GB 13580.5-92 大气降水中氟、氯、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93-3-1
GB 13580.6-92  大气降水中硫酸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7-92 大气降水中亚硝酸盐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8-92 大气降水中硝酸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9-92 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 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0-92 大气降水中氟化物的测定 新氟试剂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1-92 大气降水中氨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12-92 大气降水中钠、钾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3-92 大气降水中钙、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
GB/T 13906-92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1993-9-1
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1993-1-1
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定方法 1992-8-1
GB/T 13268-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黄土尘 1992-8-1
GB/T 13269-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煤飞灰 1992-8-1
GB/T 13270-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模拟大气尘 1992-8-1
GB 8969-88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8-8-1
GB 8970-88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巩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1988-8-1
GB 8971-88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1988-8-1
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1988-12-1
GB/T 6921-86  大气飘尘浓度测量方法 1987-3-1
GB 4920-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1985-8-1
GB 4921-85 工业废气 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5-8-1

空气环境监测方案

这是我做的一个模板,可以给你参考一下。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方案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原则,本项目的评价等级为二级,评价范围为半径5km的圆。因此在项目评价范围内布设了6个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监测点分别设在明星村、向前村、外海地税局、麻原派出所、白水带风景区、汇源新苑。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位置图详见图1。
于5月16日—5月22日对评价范围测点进行连续7天的监测。
1、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本项目的大气环境现状监测项目为NO2、SO2、PM10、TSP。
监测频率为一期。NO2、SO2连续监测7天,每天4次,分别于02:00、08:00、14:00和20:00进行监测,PM10、TSP每天连续采样12小时,测得各监测因子的日平均浓度。
(2)采样及分析方法
NO2和SO2使用装有吸收液的多孔坡板吸收管(NO2项目在进气口接有氧化管),用大气采样器在现场采样,送回化验室分析,一般当日完成。标准曲线在监测前绘制,采用721或722型分光光度计测定吸收度。整个分析过程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规定进行。PM10和TSP用自动采样器采样后,送化验室分析。
分析方法采用国家环保局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986)》等规定的方法。各项目具体选定的分析方法和最低检出限如表1所示。
表1 大气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项目 分析方法 最低检出限值 单位
NO2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0.015 mg/m3
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0.007 mg/m3
PM10 重量法 0.001 mg/m3
TSP 重量法 0.001 mg/m3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第九条 省人民*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省人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标中大气采样的方法及要求

固定污染源的空气采样:
GB/T 16157-1996
The determination of particulates and sampling methods of gaseous pollutants emitted from exhaust gas of stationary source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有毒有害的采样:
GBZ 159-2004(这个是职业健康的强制性标准)
Specifications of air sampling 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monitoring in the workplace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 13733-1992 Air sampling rule of operation with exposure to toxic chemicals in the workplace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如果要相关标准原文,可向我要。shawn945@*.com。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或者分析的标准是什么

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制订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10月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体的感觉器官有*,对植物有损害,并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同时,要合理地协调实现标准所需的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需进行损益分析,以取得实施环境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标准的确定还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原则。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除了制订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制订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我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我国于1982年制订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82列入了总悬浮微粒(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六种污染物的浓度标准(见附表1)。
根据环境质量基准,各地大气污染状况、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大气环境的规划目标,按照分级分区管理的原则,规定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根据各地区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类区:
一类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辽养地等。
二类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地区。
三类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该标准规定,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划定。上述三类区一般分别执行相应的三级标准。但是,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应执行三级标准。此外,标准中还规定了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3.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我国于1962年颁发并于1979年修定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和《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见附表2、附表3)。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数值,是以居住区大气卫生学调查资料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依据而制定的。鉴于居民中有老、幼、病、弱,且有昼夜接触有害物质的特点,故采用了较敏感的指标。这一标准是以保障居民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不引起粘膜的*,闻不到异常气味和不影响生活卫生条件为依据而制定的。这一标准,在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制定出来之前,多年来起到替代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数值,是以工矿企业现场卫生学调查、工人健康状况的观察以及动物实验研究资料为主要依据而制订的。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人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致引起急性和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数值。在具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中均不应超过的数值。
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地区的差异性。排放标准的制订方法,大体上有两种:(1)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的方法;(2)按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规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现阶段效果最好、且经济合理的实际应用的污染物控制技术。按该技术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就是根据污染现状,最佳控制技术的效果和对现有控制得好的污染源进行损益分析来确定排放标准。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便于实施,便于监督,但有时不一定能满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有时又可能显得过严。
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应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烟囱高度时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或者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最低烟囱高度。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由于计算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各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并不相同,对不同地区可能偏严或偏宽。
1973年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见附表4)。它是以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标准为依据,应用大气扩散模式推算的不同烟囱高度时污染物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的标准。

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提升环境质量,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环保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教育、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第七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发生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市、县(市、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与周边市、县人民*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区域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第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大气环境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制度化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根据上级人民*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列入国家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设。禁止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监测站点。禁止人为干扰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检测包含哪些检测项目,检测内容

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生活饮用水、海水、地下水、地表水
气:工业废气、工作场所空气、锅炉废气、公共场所空气、加油站和油库油气回收
声:噪声
固废:土壤、底泥、危废
物理因素:照度、高温、紫外辐射、激光辐射、电磁辐射

这是环境检测一般所需要检测的,具体检测的内容就要根据企业或者场所的实际情况。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除本条例规定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创新排查治理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工作机制,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指挥调度。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第九条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由市人民*约谈该地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十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
在发生或者预测可能发生污染天气、冬季采暖、静稳天气和高温天气期间,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等,可以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程度较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区别管控。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通过更换清洁能源、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物排放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允许其优先生产。第十二条 市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人民*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结果,在重污染天气结束或者减轻时,及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或者降低预警响应等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质量标准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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